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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自1985年6月中国银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人民币信用卡以来的20年时间里,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些年来银行卡业务方面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在一些基础性和关键性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实现协调发展。这些问题不解决,必将成为制约我国银行卡产业良性发展的“瓶颈”。银行卡业务可能涉及到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银行卡的持卡人与发卡行双方在银行卡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和约定构成了整个银行卡业务法律关系的基础。持卡人在整个银行卡法律关系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目前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中对于“持卡人本人”的身份应当如何确定这一重要问题仍未达成一致性的意见,这也直接影响到了相关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例如在不涉及对持卡人签名或身份证件审查的情形下,密码是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唯一依据还是应与真实的银行卡相结合才能视为“持卡人本人”使用?银行卡冒用中“表见代理”关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善意第三人”这一条件是否具备?伪卡交易中,发卡行未能识别出伪卡的过错与持卡人过失泄露密码的过错相比孰轻孰重?银行卡刷卡消费中,特约商户审查签名的现实困难能否构成发卡行免责的理由?对于银行卡柜台大额取现业务,如果取款人并非持卡人本人,那么银行是应当仅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还是应要求取款人同时提供持卡人本人的身份证件?以上这些问题目前均尚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