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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类作品是创作者受雇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创作,其中有创作者自己的劳动和智慧,但作品面世后的责任和影响力则由单位或其他组织承担,我国著作权法将此类作品称为“职务作品”,国外著作权法则多将其称为“雇佣作品”。由于著作权的理念不同,不同法系之间国家的著作权法对该类作品的归属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它们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完备明确的法律规范。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仍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首先,对职务作品的区分和归类仍然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造成了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委托作品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以及其他作品(例如高校教师教案)分类不明的状况;其次,在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上没有平衡单位利益与职务作品创作人的利益,存在重视前者,忽视后者的情况。再次,在职务作品某些著作权的规定上与相关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存在冲突,客观上形成了法律漏洞。上述问题,给我国著作权法的具体适用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文拟以上述影响为缘由,以职务作品为线索,从表面深入,对职务作品的定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与其他非职务作品的区别等职务作品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本文第一章对我国职务作品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我国职务作品的来源、概念和分类,着重介绍的是我国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因为我国学界对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而构成要件对职务作品归属的认定有着很大意义,关系到能否保证职务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第二章对与职务作品相关的其他作品进行辨析,意在明确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和委托作品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从不同角度界定职务作品的同时,减少和避免与职务作品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本文第三章通过案例的形式对职务作品的归属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本章第一部分是对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分析,在此部分,笔者认为:在确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时要以“著作权归作者”为基本原则,同时在作者权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和社会权益之间进行权衡,以求达到权、责、利的统一和平衡。因为近年来以教案、课件和学位论文等争议职务作品著作权为焦点的知识产权案件频频引起大家的关注,故本章第二部分对上述三种争议职务作品著作权进行了分析,以求保证该类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第四章对我国目前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且从外在制度和内在原则两个方面提出了弥补不足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些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