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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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的存留养亲制度,又被称为留养制度,在前后历经了唐、宋、元、明各朝代的发展演进后,最终到清代达到完备阶段,直至清末修律被废止,在中国古代存续了将近一千五百年之久。存留养亲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根本原因在于依靠农业发展的古代中国社会中以家庭为单位,精耕细作,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在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极易受到自然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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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的存留养亲制度,又被称为留养制度,在前后历经了唐、宋、元、明各朝代的发展演进后,最终到清代达到完备阶段,直至清末修律被废止,在中国古代存续了将近一千五百年之久。存留养亲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根本原因在于依靠农业发展的古代中国社会中以家庭为单位,精耕细作,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在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极易受到自然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农业稳定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充足的劳动力就成为促进王朝基础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除了经济因素外,在思想上儒家思想构建的亲情伦理体系为留养制度的存在提供思想支撑。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是儒家思想又一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体系的核心就是主张维护以血缘为纽带的亲属关系。要求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统治,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犯流刑、徒刑、死刑的罪犯,在家中直系亲属有人需要照顾而除了罪犯之外又没有成年男性可以履行这项义务之前提下,准许罪犯可以先行回家照顾直系亲属,而暂缓执行刑罚。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满足了农业发展对劳动力的需要,而且符合儒家思想对维护亲伦关系的追求,进而实现了维护政治统治的目的。在经历了唐代的定型阶段,其后的宋元时期基本沿袭唐代规定,制度本身并无太大变化,随后进入发展受限的明代,最后在封建社会末期的清代,其理论体系和结构发展达到完备状态。这一时期的留养制度在实体规定和程序运用上都有自己的发展,并且呈现出对留养条件适当放宽、更加注重家族内部的和谐稳定、留养条件消灭后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独特之处。存留养亲制度是在保障国家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基础上,充分考量了社会公众的内心情感需要的制度,它是儒家思想直接影响古代中国法律发展过程的一个缩影。尽管留养制度的发展过程历史悠久,但是制度本身也体现出不利于维护司法秩序和保证法律权威、违背古代法律对平等原则基本认知的不足之处。尽管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使其不再适应现代法治发展,但是该制度所蕴含的对法律社会效果的追求、重视人文关怀、注重优良传统美德等方面的价值依然值得被当代法治建设所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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