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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纷纷进行准备程序改革的大潮中,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将准备程序的重构也提上了日程。通过充分而适度的准备实现充实集中的审理,最终达到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目的,这是各国准备程序改革的共同目标。准备程序是指在原告起诉之后到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和法院等诉讼主体为正式开庭审理做准备,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实施准备行为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的总和。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体现了对民事诉讼价值的追求和民事诉讼运作机理的遵从。一方面,通过争点的整理和证据的收集,使案件达到适合审判的程度,从而保证当事人双方的言词辩论能够集中连续进行,维护了诉讼公正;另一方面,在获得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实质的对话,促使案件在言词辩论前通过非判决的方式解决,节约了诉讼成本。可以说,准备程序对开庭审理的功能发挥乃至诉讼目的的实现都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积淀的贫瘠和实务经验的匾乏,决定我们不可能单从我国现有的法文化背景中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改革的路径,从国外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沿革历程中寻求改革的切入点成为学界共识的方法模式。通过对两大法系4个代表性国家准备程序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尽管准备程序在两大法系确立的背景和发展演进中面临的具体问题迥然有别。但是,准备程序的完善乃近代以来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共同课题。通过充分而适度的准备实现充实集<WP=4>中的审理,乃两大法系准备程序改革的共同目标。经过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诉讼法方面有了相当的突破,对庭前准备程序方面作出了许多科学的规定,但我国当前庭前准备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仍相当突出。一是法院与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的作用分担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在决定争点和证据方面的主导地位并未真正确立,另一方面又由于盲目弱化法官权力、片面强调法官庭前不介入案情,导致了法官在事实主张和证据资料提出方面对当事人的应有的协作作用被抛弃。二是当事人证明权问题。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强调得比较多,但对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和失权的条件等关注不够,存在侵犯当事人证明权的危险。三是争点和证据整理的内容与程序问题。即充分、妥当、有效的争点和证据整理应当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当前仅限于复杂案件、证据较多的案件才采用准备程序是否恰当?这些问题的提出为深化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对我国准备程序重构中应当考虑几个因素,其一,准备程序的改革应当以保证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缓解法院压力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其二,在公正与效率关系的协调上,根据最低限度程序公正优先原则、兼顾与平衡原则、动态性原则,结合我国现状,充实审理程序、保障当事人负有实质意义地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任务尤为紧迫。以此为指导,我们结合我国庭前准备改革的实践,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重构提出了系统设想。包括:导入当事人主义,实现法院与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的功能的合理分担;科学设置审前法官;充实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实现争点和证据整理程序的普遍化和程序的多样化;发挥审前程序促使纠纷合意解决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