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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经济主体不断探索创新,新型投融资方式也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投资者追求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名股实债”投融资模式既有股权投资方式高权益的优势,又兼容了债权投资方式固定最低收益的优势,较之单纯的资金投入权益高、风险低、收益保本,是一种优势显著的投资手段。融资者希望摆脱严格的金融管控,同时追求资金快速入注的融资方式,而“名股实债”既规避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又脱离金融监管机构的管控,较之一般的增资扩股模式还可以提前约定固定期限收回股权,保障了公司资本稳定性,是公司融资时首要选择的融资手段之一。所以近年来,“名股实债”投融资模式备受融资公司与投资者青睐。“名股实债”作为金融市场中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资本市场交易新模式,促进了金融产业迅速发展。但在司法领域,认定“名股实债”协议效力的标准尚未统一。关于“名股实债”协议产生的究竟是股权法律效力还是债权法律效力,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未提出一个明确的认定规范。除引言外,本文正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通过选取两个“名股实债”协议纠纷中法院判定效力完全相反的案件进行案例分析,从而引出“名股实债”协议效力认定的问题。第二章通过介绍“名股实债”交易的兴起与原因,发展与特点,并通过对其交易模式的分类,说明“名股实债”的优点及其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多方面阐述了“名股实债”交易模式下可能产生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第三章通过对“名股实债”理论研究进行概述,提出“名股实债”效力认定的根本问题就是区分其中的股与债。并为了维护投资方、融资者及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提出了诸如建立对投资方的权益保护机制、加入保护第三方信赖利益的第三方条款、防范目标公司破产情形下的法律风险、对股权回购主体与内容的特别约定以及具体约定投资方的出资义务等风险防控办法,试图从根源上避免可预知的风险发生,为“名股实债”进一步发展创造可行性。第四章通过对“名股实债”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践分析,理清这种新型投融资模式的法律属性,对“名股实债”协议的效力进行区分。同时通过案例实证分析对现行法律规范缺失下的“名股实债”模式存在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从司法实践层面出发,为“名股实债”找到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托,对“名股实债”协议的效力认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名股实债”纠纷的解决中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以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