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的竞合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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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侵权法上,不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过失与因果关系都被视为过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责任的成立具有限定作用。而在责任范围的确定方面,两大法系均强调对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考察。为了对责任范围进行限制,因果关系被不断赋予更为丰富的内涵,如“可合理预见性”、“相当性”等,即通过判断损害结果是否在行为人的可合理预见范围之内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由此将其划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两个部分。而过失的判定也以可合理预见为当然内容,与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具有一致性,此时,过失与因果关系就产生了竞合。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事实因果关系,其基本功能是为案件呈现事实层面的因果链条,以认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而法律因果关系只是因果关系功能膨胀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价值判断,系用于限制责任范围的工具,已经超越了因果关系的范畴。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的竞合,不仅削弱了过失侵权责任归责体系的系统功能,而且会导致重复评价,降低了司法效率,影响法律的实效,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二者的竞合确有必要。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别对英美法和德国法中的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之理论模式进行分析发现,英美侵权法上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限制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的这种竞合,而德国法则通过将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分别限定在对行为与对损害结果的考察上,来实现缩小二者的竞合范围之目的。但本文认为德国法的做法并非解决该问题的最佳方案,而是应当将因果关系的功能限定在对事实层面的论证,保持其事实性特征,其对损害结果的可合理预见考察则归入侵权过失的范畴。由此,将因果关系的功能限定在责任成立阶段,限制责任范围的功能则由侵权过失等因素承担,实现二者功能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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