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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是在企业审计中增加信息的可靠性,从而降低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进行相关决策的风险。更确切地说,注册会计师减少了信息风险,即用来做出决策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误报的风险。通常,由于企业管理当局编制和提供财务信息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可能存在会计舞弊的现象,造成提供的财务信息并不能如实反应企业公允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使决策者做出错误的决策,造成损失。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目的便是揭示信息虚假的部分或证明其会计信息的公允性,确保了该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其包含的会计信息公允、可靠,以便决策者做出可靠的决策。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进行独立审计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并没有很好地履行经济警察、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责任,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丑闻相继曝光,给广大的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社会公众一片哗然,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声誉和上市公司的公信力。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范围也随之扩大,并进入到新的领域,然而商业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受到了空前的威胁和关注,各国的监管当局也参与到了其中。IFAC成员国根据草案开始重新评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美国于安然事件后,也就是2002年,颁布Sarbanes-Oxley法案,对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要求被雇佣的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委员会而不是企业管理层报告,并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必须预先批准会计师所提供的所有服务;会计师必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新信息;禁止提供特定非审计服务,包括记账、信息系统设计和执行、评估服务、精算服务,内部审计,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经纪和投资银行服务,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或专业服务,以及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不允许的服务;参与公众公司业务的主要的审计合伙人和审计复核合伙人必须每五年进行轮换;若公司的高级官员(首席执行官、主计长、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师等)之一曾经受雇于会计公司并在以前从事过该公司的审计工作,则该会计公司将不能为该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Sarbanes-Oxley法案实施后,不再是以往单纯由行业自律组织管理注册会计师了,而是强调了政府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SEC成立了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由SEC对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由五位委员组成,他们将监督和调查上市公司的审计和会计师,并对违反法律、条例和规则的公司和个人进行制裁。2002年我国会计师协会颁布了《中国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不得损害其独立性。如前所述,学者们和相关监管部门提出了很多改革意见,包括建立审计合伙人轮换制。但,为什么取得的成效很小呢?试想,当该种服务的质量普遍不高且频频出现质量事故的话,是否还能单纯的在服务的提供者身上找原因,而不是在选聘权制度上寻求解决途径呢?然而对于该问题,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该文试图分析目前有代表性的选聘权制度——证监会模式、财务报表保险模式、审计委员会模式,在此基础上通过博弈论分析和数学推导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得至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优的审计选聘权制度。本文分为六章的内容。第一章为导论,概述了从国内外的会计丑闻的频频出现,到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重视,接着学者认识到审计的选聘制度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除此之外,还包含了与审计选聘权相关的文献综述以及与独立性相关的文献综述、研究目的及方法、研究的贡献与创新。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审计选聘权的相关理论,在现代的经济条件下以及我国的国情下,审计选聘权的现状又是如何。接着介绍了审计选聘制度的发展,包括到目前为止有哪些选聘模式,它们各自的特点和优缺点。第三章,首先从审计选聘权的两种基本的模式入手,分析了两种基本模式下注册会计师和会计报告提供者的博弈选择倾向。接着分析了审计选聘权模式的均衡条件。初步分析注册会计师和会计报告提供者的博弈过程,初步揭示注册会计师放弃或保持其独立性的条件。第四章,提出研究的假设,进一步分析博弈各方的均衡过程,并得出博弈各方的效用函数。并展开模式Ⅱ下——也就是会计报告提供者拥有审计选聘权时的模式下的博弈各方收益,得出注册会计师放弃或保持其独立性的函数。第五章,根据第四章的结论分别对审计委员会模式、证监会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模式进行分析,并对比几种模式下注册会计师放弃或保持独立性的条件不同。第六章为总结篇。特别是总结了第三章到第五章的内容和结论,得出中国目前的国情应采用哪种审计选聘模式能最有效的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第三章到第五章是整个文章的主要部分。该文试图分析目前有代表性的选聘权制度——证监会模式、财务报表保险模式、审计委员会模式,在此基础上通过博弈论分析和数学推导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得到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优的审计选聘权制度。文章通过经济博弈论、激励理论推导,进而得出审计委员会审计选聘模式、证监会审计选聘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审计选聘模式下注册会计放弃或保持其独立性的条件,揭示出其中的隐含的规律,认为审计选聘权掌握在企业之外的监管机构手中,与审计委员会审计选聘权模式相比能更有效的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当然,分析也忽略了外界监管机构掌握审计选聘权所带来的费用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提高所带来的效益相比是否值得。但单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上的考虑来看,由企业外部的监管机构来掌握审计选聘权会更有效。审计委员会在我国施行至今学者们所做的研究和检验从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一点。那么外部哪个机构来掌握审计选聘权会更有效呢?研究结论认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固然很好,但该制度仍然处于规范的理论研究阶段。而且让一个盈利的金融机构来承担这项重任,可能现阶段会出现没人接手的现象。而证监会审计选聘权模式不同,证监会作为上市公司的政府监管机构,其本身就是会计报告使用者,且现阶段也只有政府有这个能力承担起这一重任。所以作者认为,审计选聘权应该转移到证监会手中。本文有三个创新点。第一,研究角度上的创新。社会和学术界对审计独立性的关注已几十年历史,但这一世界性的难题不仅未能解决,反而越演越烈。近年来,不少国外学者把提高审计独立性关注的焦点转移到了审计选聘权上来,因为他们认为是审计选聘权制度上的缺陷导致注册会计师很难保持其独立性。在国内对审计独立性的研究中,大多学者仍是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审计收费、审计任期、公司财务状况等角度上,只有少数学者较系统的研究了审计选聘权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本文选择从审计选聘权模式的角度对审计独立性进行研究,也是基于同人相关研究和文献都较少,以此研究作为对国内审计独立性研究方面的贡献。第二,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在关于审计选聘权近五年的研究中,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大都停留在理论的纵观学术界对审计独立性的研究,大部分是在基本理论上的探讨。本文从基本理论出发,结合了经济博弈论和激励理论,应用了诸多数学方法建立楼学模型、进行推导,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提出政策建议,在研究的方法上对审计选聘权及审计独立性的相关研究做出了贡献。第三,研究内容上的创新。在国内关于审计选聘权的相关研究中,出现了对审计委员会选聘模式的研究、对证监会选聘模式的研究以及对罗恩提出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研究。但大多都是对某种模式的单独的研究。2006年,龙小海在博士论文中对审计选聘权模式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其学术界的反响也很大,但他是对两个抽象的模式而非具体的审计选聘权模式的研究。本文在内容上对审计委员会选聘模式的研究、对证监会选聘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都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与推理,较综合的反应了当前三种审计选聘权模式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得出了三种模式下提高审计独立性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