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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意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地深入探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诸多问题及其应用价值。在体系结构上,全文共分四编,包括导言和25章。第一编总论,由导言与第一章至第三章组成。导言表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刑法分则中最具有争议性的罪名,第一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对策,第二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客观实践与立法制定两个根据,第三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积极价值。第二编实体要件,从第四章至第十五章,主要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罪名、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犯罪数额、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等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自首、数罪并罚、法定刑等刑罚方面的问题。重点探讨的问题是:1、在罪名问题上,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产生罪名异议的立法、司法等因素,认为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内的罪名均不科学,而主张确定为“非法所得罪”的罪名。因为本罪名具有简炼、合法性、概括性全面、带有否定性评价以及符合罪名的形式特征等优越性。2、在客体问题上,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宜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理由在于:一是根据司法机关的主要权能和职责;二是以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客体,能够展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3、在客观要件问题上,在评析客观要件的不作为说、持有说、作为与作为说等诸种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应当由作为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表现为不作为形式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双重行为复合构成。4、在主体问题上,主要探讨了自然人主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应限定于“真正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单位主体不宜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5、在主观要件问题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对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意这双重罪过形式构成。6、在数额问题上,一是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确定根据: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同其他数额犯罪的关联性及其犯罪本身的特殊性等;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计算原则:三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作用。7、在共同犯罪问题上,重点探讨的是:一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成立的根据,主要有刑事立法根据(即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与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与刑法理论根据(即“主犯决定论”);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对主犯依据犯罪总额,对从犯依据参与数额分别承担刑事责任。8、在数罪并罚问题上,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一部分巨额财产构成贪污、受贿等罪,另一部分巨额财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情形视为“数罪群”现象而予以探析。9、在法定刑问题上,针对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偏低的观点,笔者认为本罪的法定刑基本适宜,应当认识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等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因而在法定刑上不能完全等同。第三编诉讼问题,从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三章,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有罪推定、证明责任、是否限定巨额财产的说明时间、定罪后查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处理问题,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财产申报制度、与沉默权的关系等诉讼问题。主要内容是:1、在是否有罪推定问题上,认为有罪推定与有罪推定是相对而言的诉讼原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是有罪推定而是推定犯罪,推定犯罪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2、在证明责任问题上,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既不是司法机关和被告人共同承担证明责任,也不是由被告人单独承担证明责任,而是应由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