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间关系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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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步、滴滴出行等打车软件的兴起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因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间关系界定产生的纠纷却频繁发生。传统的劳动立法无法有效应对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用工方式;作为规范网约车行业最重要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虽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因为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因此,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间关系的研究,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对解决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间的纠纷、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论文运用案例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以轻资产运营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平台驾驶员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结合《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该如何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以期在强化平台驾驶员权益保护的同时,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典型案例分析。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裁判者比较一致的倾向于非劳动关系。而对于双方之间是否为劳务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分歧。与此同时,对于平台是承担一次性替代责任还是与驾驶员各自承担侵权责任与补充责任,亦未有定论。第二部分分析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间关系的法律规制现状与不足。通过对《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相关立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关系的界定并不明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为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提供依据。《暂行办法》虽倡导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未予明确,且将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主动权单方面赋予了平台公司,使驾驶员处境极为被动。此外,各地实施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劳动合同签订事宜的规定亦不相同,加大了实务部门在认定上的难度。与此同时,我国以大工厂劳动为基础构建的劳动立法,已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三部分提出规制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间关系的具体建议。针对我国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间关系认定及相关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作者提出:应细化《暂行办法》的规定,包括完善《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劳动时长、服务频次”的规定,以规范平台的行为;完善劳动立法,更新劳动关系的标准;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在肯定平台替代性责任的同时,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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