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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诗歌与唐代发达的音乐文化和完善的乐府制度关系密切。本文旨在通过对相关史料的梳理,详细描述唐代乐府制度,在此基础上揭示唐代乐府制度与唐代诗歌之间的关系。 目前,学术界关于唐代乐府制度的重要成果不多,对与唐代乐府制度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尚认识不清。唐朝廷的乐府机构主要有太常寺(太乐署和鼓吹署)、梨园、教坊三个部分,本文基本依此三个部分对唐代乐府制度及其与唐代诗歌的关系进行描述和论证。 前人对太常寺乐官的职能存在不少模糊认识。通过对乐官生平和任职条件的详细考证,本文认为在太常寺乐官中,协律郎具有多种职能,一部分协律郎由精通音乐的人充任,一部分协律郎的任职则是凭借其文学才能,而太乐、鼓吹令丞则必须精通音乐。本文由此得出太常寺高级乐官不要求有音乐素养,低级乐官则需要精通音乐的结论。过去一般认为乐工的文化水平较低,本文通过对唐代籍没事件的考察,发现有相当比例的被籍没者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从而推断可能有相当多的太常寺乐工受过较好的教育。此外,本文通过对乐工身份的考察,证明乐工身份的复杂性;通过对乐工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的考察,证明乐工地位具有两面性,即法律地位低而实际地位较高。本文对乐工的服役方式和番上之余的活动等问题亦有所考察。 本文对太常寺管理的音乐进行了考察,在对音乐进行分类的基础上,首次全面考察了唐代礼仪中的乐舞使用情况。本文通过对多部乐和二部乐性质的考订,揭示出它们深刻的政治性,证明岸边成雄多部乐的设置为“保存俗乐”之说不确。通过对多部乐和二部乐关系的考订,证明前人“二部伎系将大部分十部伎二大分类”之说不确。过去学术界认为唐代已经不存在采诗活动,本文用新材料证明在唐代尚存在太常卿采诗和风俗使采诗两种形式的采诗活动。本文首次对献乐和献诗活动以及鼓吹乐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 梨园也是唐代重要的乐府机构,本文首次详细描述了梨园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本文对梨园的乐官和内部组织情况进行考证,证明前人对梨园乐官种类的推断不确。本文认为,梨园是直接服务于皇帝和宫廷的高级别的乐舞演出机构,其高级乐官由不一定具备音乐才能的宦官担任,低级乐官由具备较高音乐才能的乐工担任。同时,文章也揭示了梨园乐工地位的两面性。本文对梨园法曲一一溯源,在此基础上对法曲的性质提出新见,认为法曲不是一种单独的音乐形式,也不是以某种音乐为主融合其它音乐形式而形成的一种新乐,法曲只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