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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见义勇为本来应该是行为人自觉自愿做出且值得整个社会予以提倡的高尚行为,却因为现实存在的种种客观因素而得不到全面地发扬。见义勇为的民事救济制度不完善,即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国家层面,我国至今没有对见义勇为作统一的专项立法,也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救济制度加以明确规范。在我国现有民事法律中,涉及见义勇为的民事救济内容的规定,在民事救济的范围、顺序及其他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这使得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会产生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况,以致不同案件之间救济结果的差别十分明显。笔者试图在对见义勇为进行明确界定,以及对现有规定关于民事救济上的不足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见义勇为者受损与致损之民事救济的建议,以期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人们积极地见义勇为,促使我国见义勇为风尚的树立。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分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是详述见义勇为的认定。内容包括对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对见义勇为构成要件的分析,以及对见义勇为类型的阐述。第二章是深入探讨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内容包括理论界关于见义勇为性质的各种学说、争议及其评析,以及笔者在作深入探究后对见义勇为法律性质所作的认定,即“见义勇为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第三章是关于我国见义勇为民事救济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阐述我国关于见义勇为民事救济的立法现状,揭示目前我国见义勇为民事救济相关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四章是对我国见义勇为民事救济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通过统一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民事救济规则、重构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民事救济途径、确立见义勇为者致损的民事责任豁免标准及民事责任分担,以完善对见义勇为者受损及致损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