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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破产法在我国越来越受重视,破产抵销权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尽管有观点质疑破产抵销权存在的必要,但基于其体现的公平价值、附有的担保功能以及具备的经济快捷地清理债的特点,主流观点认为破产法中应当有抵销制度的一席之地。在抵销制度发达的国家,破产抵销权是其破产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0余年来,我国立法对破产抵销权进行了越来越细致的规范,但破产抵销权仍面临着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困难,与其一并发挥作用的一些制度还不甚完备。面对破产抵销权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的窘态,在立足实践的基础上,借取他山之石,努力构建既适应我国破产实践需要又与破产法内外其他制度协调一致的破产抵销权制度成为完善我国破产法律规范的题中之义。本文包括四个部分,其中,着力探讨了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和效力,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具体而言:第一部分从抵销定义入手,比较国外对抵销的认识与我国的立法现状之间的差异;介绍破产抵销权的定义后,分析其有必要存有的原因,再追溯我国破产抵销权的立法沿革;最后,就其法律地位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就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实体要件展开讨论。破产抵销权的实体要件,即可适用于破产抵销权的债权债务的范围和条件。以财产性权利为给付内容,可转化为金钱,相互性,以及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是债权债务应当具备的积极要件。有的债权债务依法律和法理不应适用于抵销,即据以抵销的债权债务不应具有消极要件。第三部分则对破产抵销权行使的程序要件展开分析。先介绍两个实例后,就债权申报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再对行使主体、时间和方式进行讨论后,梳理了一项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大致过程。第四部分是对破产抵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的研究。抵销的主张一经到达管理人就应生效,除非管理人经过审查,并请求人民法院确定该破产抵销权不能成立。审查是必要的,但审查及在此中发现的异议不得直接对债权人提出,而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获得救济。破产抵销权生效后,应当具有溯及力。由此可知,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正面临现实需要的检验和冲击,更有着广阔的研究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