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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在我国农村地区出现各类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不同类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逐渐增多,其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采取清产核算、产权界定、折股量化、按股收益等方式,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组织成员,成员依据持有的已被量化资产的份额享有相关权益并履行一定义务。成员大会虽作为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其决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思表示方式,但是对于大多数组织的成员而言,尤其是刚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而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们对成员大会决议并不熟悉,在行使权利时容易被管理层或者占股多数的成员所误导。此外,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独立法人,但包括《民法总则》在内的多数法律法规均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村委会可以行使其经营管理等职权,又由于管理制度的缺失,村委会在行使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同时,其政企合一的模式,易导致对成员权的侵害。因此,为了避免管理层、占股多数成员以及基层政权组织对成员权利的侵害,必须对成员大会决议效力制度进行建设,对组织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规范,对成员权利进行保护。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效力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成员大会决议效力法理概述。在确定本文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法人状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通过对成员大会决议性质、成员大会决议特殊性、成员大会决议效力基础三个方面的分析,得出成员大会决议并非为学说争议中的一般法律行为类型,其不同于传统法律行为理论下的其他法律行为具体类型,不具有一般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并在对成员大会决议特殊性的分析下,发现其具有团体系、程序性、经济性的特征。而在成员大会决议效力基础的分析中,发现该制度效力来源于民主决策、私法自治以及程序正当三大原则,当出现对三大原则的违背时,其效力基础存在问题,出现成员大会决议的效力瑕疵。第二部分为成员大会决议效力实证分析。本文在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实践中的发展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分析其在具体实践中的不足。并对司法实践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决议纠纷案件进行收集,对收集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纠纷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并且法院对决议内容的审理逐渐增多,且在审查中对决议的生效及效力瑕疵、效力瑕疵的救济有着不同的审理,存在一些法律问题辍待解决,包括:法律制度不健全,出现无法可依现象、决议瑕疵类型划分错乱、决议程序得不到重视、决议效力瑕疵救济不完善等。第三部分为成员大会决议的成立与生效。通过对成员大会决议的理论基础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成员大会决议纠纷现状、审理现状以及出现的法律问题,得出需要对成员大会决议的效力体系进行整理,区分成员大会决议的成立与生效,对成员大会成立的构成要件、生效要件进行分析,并探讨了成员大会决议效力产生时间以及拘束的对象。第四部分为成员大会决议效力瑕疵及处理。当成员大会决议效力体系出现瑕疵时,包括内容瑕疵与程序瑕疵,导致成员大会决议效力瑕疵。第四部分在论述了决议效力瑕疵的划分类型后,确定成员大会决议效力瑕疵类型适用“三分法”,包括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不成立,并对各种瑕疵类型的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进行分析研究。最后,对司法实践以及一些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决议效力待定情形进行确认,对其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