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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主要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时代,是一种通过放贷以获取高额利息的资本。在中国,从奴隶社会以来的2 000多年里,它都广泛地存在,其特点主要是借贷期限短、条件苛刻、利率高。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学术界对高利贷的研究走过了一段曲折的道路,解放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对解放前的农村借贷包括高利贷几乎完全持否定态度,相关的研究变为揭示其负面作用或罪恶,在大多数中国人的眼里,高利贷是和吃人的封建剥削制度划等号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以及学术研究环境的改善,乡村经济史的研究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学术界对高利贷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大批成果,但研究地域主要集中在华北以及长江流域等地,而对广西农村的借贷包括高利贷问题,则涉足甚少,几近空白。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广西高利贷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存在形式、特点及高利贷对当时农村经济及农民生活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民国时期广西农村的高利贷进行考察。本文首先阐述了本选题的选题依据及现实意义、学术界对高利贷的研究现状及不足、研究中运用的理论方法,并对高利贷的概念进行界定。本文对高利贷的概念界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即利率和借贷内容,在市场物价基本平稳时期,年利20%以上的借贷即为高利贷,但在通货膨胀严重时期,对借贷就应进行具体分析,若是现金借贷,即使年利率超过20%,也不能看成是高利贷;若是实物借贷,又要求以实物作为本利偿还,或借现金而要以实物为利息,年利率在20%以上者才可视为高利贷。在研究理论与研究方法方面,本文既采用传统的史学研究方法,如因素分析法、比较法、口述史学方法等,也尝试利用制度经济学及定量分析的方法。在明确了高利贷概念的基础上,本文接着考察了民国时期广西农村高利贷的负债率、负债者与负债额、借贷来源、借贷期限、高利贷利率、借贷用途等方面情况,并总结了高利贷的一些习俗。总的来说,广西农村的高利贷主要有实物借贷和货币借贷两大类。若按当时高利贷存在的主要形式划分,则有实物借贷、货币借贷、预卖作物、赊店帐、典当、牲畜借贷、做工偿帐、标会等。其中,预卖作物、赊店帐、典当、牲畜借贷、做工偿帐、标会等借贷形态也是分属于实物借贷或货币借贷的。如按借贷性质和借贷条件来划分,诸种形式的高利贷则又可分为信用借贷和抵押借贷两种。信用借贷有个人信用和保证信用,个人信用即完全信用,是指不需要抵押品,也无须保证人的借贷;保证信用是指不需要抵押品但需要保证人的借贷,保证信用主要有卖青苗、赊店帐等。抵押借贷是指以动产、不动产乃至人口作抵押的借贷,如土地抵押、房屋抵押、物品低压、人口抵押、典当。实际上,保证信用也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借贷。为了研究方便,本文按高利贷在广西农村存在的主要形式,将其分成实物借贷、货币借贷、预卖作物、赊店帐、典当、牲畜借贷、做工偿帐、标会等来论述。民国时期,广西农村高利贷不但极其猖獗,而且利率相当高昂。造成这种局面的情况主要有:因耕地分配不均,地租繁重,赋税沉重及不断扩大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而造成农户自身的贫困化;频繁的天灾人祸对农户造成的生产生活压力;农户的生活陋习如对红白喜事的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活动在农村的盛行及农户的不当的消费方式;新式借贷的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调,导致农民借贷无门,只得求助于高利贷,而高利贷却降低了农户借贷的交易成本,使之成为一种最适合当时广西农村农户借贷的方式。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广西农村高利贷进行了比较。首先将其与全国其它地区尤其是与少数民族地区的高利贷进行了横向比较;其次,将民国时期广西农村的高利贷与民国前广西农村高利贷进行了纵向比较;最后,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