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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出现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风险投资的欲望,使公司制度的效率价值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彰显。伴随着一人公司普遍得到立法确认,在一些高风险投资领域备受投资者青睐。尽管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一人公司风险防范有严格繁琐的设立前规制和运营规制,但由于内部制衡力量的缺失及外部监管的无力,一人公司股东易于滥用公司独立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破坏公司制度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有违法人制度之根本宗旨。作为公平正义价值在个案中的平衡,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被认为是对一人公司进行事后监管的有效路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本身也颇具争议,因此一人公司与法人格否认制度如何协调、接轨对公司制度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和谐实现有重大意义。本文分三个部分来系统论述这一制度。第一部分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基础理论,这是本文的基础。该部分综合运用社会分析、经济分析的方法考察一人公司形态及其具有独立法人格的合理性,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理论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讨论法人格否认在一人公司中适用的意义,最后从效率和公平两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价值分析。第二部分国外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考察,是本文的主干。该部分主要运用比较方法、类比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从适用模式、适用情形和适用要件三方面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适用该制度的情况进行细致考察,探究对我国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我国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这是本文研究的目的。该部分运用系统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从介绍和评价我国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现状开始,分析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最后从立法完善和实施完善两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