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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刑罚目的理论的回顾、梳理,本文作者发现,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刑罚目的问题上并没有达成起码的共识,尤其是国内,学者们关于刑罚目的的观点更是五花八门。本文在界定刑罚目的的含义,在梳理大陆国家学者关于刑罚目的学说和国内学者的观点之后,提出了作者自己的“报应兼顾功利”的刑罚目的观。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刑罚目的实际上包含报应与功利两个方面的内容。主张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或者是对犯罪的报应的观点都是片面的,不可取的,因为,无论是报应论还是目的论,均不能很好地、全面地解释刑罚的目的之所在,两者均有着其不可忽视的固有的缺陷。本文认为,不能将报应与功利置于同等的地位,使得两者等量齐观;也不能将功利置于主要地位,以追求功利目的为基础,辅之以追求公平正义的报应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以追求公平正义的报应论为基础,辅之以追求功利,才是刑罚目的的最佳选择。报应兼顾功利的刑罚目的论的核心点是,在确认并追求刑罚的报应目的,追求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还应当积极追求刑罚的功利目的,实现公正与效益双丰收。而在追求功利目的方面,特殊预防处于优先的位置,一般预防次之,但同样是应当加以追求的。如果必须在报应公正与预防功利之间作出两者择其一的选择时,应当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在刑罚领域,理应公正优先,兼顾功利,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就报应与功利的关系而言,由于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它们之间首先有对立、排斥的一面外,但同时也有相互兼容、统一的一面。因此,两者的关系是既有对立又有统一。但报应与功利的统一是在承认两者对立的基础上的有条件的统一,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探讨刑罚目的并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所在,在明确了刑罚目的究竟是什么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探讨如何才能实现刑罚目的,以什么样的途径才能足有成效地实现这些刑罚目的。易言之,刑罚目的的实现是研究刑罚目的的归宿,因此,是刑罚目的研究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涉及内容广泛,本文作者选择了自以为相对重要的内容加以论述,包括刑罚目的之实现原则、刑罚目的之实现与法定性配置、与短期自由刑、与死刑、与累犯、自首等相关制度、与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等。本文最后指出,犯罪是社会矛盾作用的结果,仅仅依靠犯罪的对应物——刑罚,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对犯罪人进行事后的处罚,而不从社会的角度,不从消除或者至少减少社会矛盾方面入手,刑罚目的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本文认为,刑罚仅是治理犯罪这种社会病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