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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城市土地是城市功能拓展和城市经济发展的载体,随着我国城镇化改革的加速发展以及城市经济圈的繁荣,城市用地需求每年都在急剧增长。在我国宪法确定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基本制度前提下,国有城市土地在发挥其重要自然资源作用的同时,其稀缺性和参与城市经济行为,决定了城市国有土地同时是一种巨量的国有资产。如何在可持续利用城市国有土地的前提下促进城市经济和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又有效的保护城市国有土地这种稀缺、巨量的国有资产,就需要关注我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本文在对我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制度分析基础上,揭示了我国现行的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并对存在缺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以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创新思路,提出改革我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体制上“政企不分”的弊端,构建一个代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参与城市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具有独立产权的现代企业法人主体——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国有土地的维护、管理以及增值。分离现行国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职能,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从而使一级土地市场实现真正的市场化。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我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进行分析。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完全由政府调配,土地的价值没有得到重视,土地没有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而是依靠行政手段调整国有土地的使用,形成了城市国有土地不卖、不租单一行政划拨的流通和使用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实现了我国国有土地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的转变,实现了计划分配向政府主导、调整下的土地市场分配模式。第二部分为对我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缺陷与成因分析。我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是在逐步摸索、逐步立法的发展进程下所产生的,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混乱;国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双重任务,在国有土地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中充当双重角色的法律制度设置模式,背离了市场经济下权利本位的制度基础要求;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两种职能、身份的重合易滋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权力腐败;在事实上造成了城市土地所有权主体事实上的缺位。而我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在制度上国有土地经营权和国有土地行政监督权同时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解决我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法律制度问题的可能性出路在于:改革传统观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视为行政管理职能,使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国有资产的商品化,形成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重构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第三部分为我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法律制度重构的研究,重点在于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公司创设的相关分析。探讨了我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公司化理论基础,以及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司法对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设置,分析了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第四部分为对完善我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针对我国现行的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采用历史研究方法,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分析方法对我国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制度缺陷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重视城市土地这一重要的国有资产,在法律上分离出国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国有土地经营管理权,创设一个具有独立产权的现代企业法人主体——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公司,结合城市规划的设计以及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国有土地行政管理的行政监管,架构起国有土地规划、储备、经营管理、行政监管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