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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数字贸易迅速发展,WTO已经把制定数字贸易规则框架提上日程,美国想以此为契机将美式数字贸易规则从双边贸易协定扩展至多边适用。本文将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形成过程区分为三个主要阶段:TPP之前美国主导的双边RTA(美-韩、美-澳、美-新等)中的数字贸易规则称作“美式模板”第1.0版,TPP代表第2.0版,USMCA代表第2.5版。
为了研究亚洲国家对于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接受程度,本文通过WTO官网的RTA数据库,筛选出自2000-2019亚洲地区签订RTA数量最多的前9位国家(共签订78项RTA,其中39项涉及数字贸易规则),即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印度、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泰国。发现除印度外,亚洲样本国家对参与区域数字贸易治理态度积极。但是在亚洲样本国家参与缔结的78项区域贸易安排中,仅8项涉及了雄心水平较高的第2.0版或2.5版“美式模板”中的数字贸易规则(以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规则、源代码保护规则、互联网中介免责规则为代表),并且除了“新加坡-澳大利亚RTA”,“CPTPP”外的其他6项区域贸易安排均只零星地涉及到某一项美式数字贸易规则,且多数只停留在接受该规则第2.0版雄心水平的层面上。可见,高标准美式模板在亚洲国家中的推行效果并不理想。分析其原因,“互联网中介免责规则”由于诉求合情合理在亚洲样本国家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接受程度相对较强。亚洲样本国家不乐意接受“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主要是着眼于保障数据安全和为本国新兴信息通信服务产业发展预留必要的政策空间。亚洲样本国家更青睐开源软件,拒不接受“源代码保护”相关规则,主要是为了降低IT支出成本,提高软件使用安全性以及刺激本土软件开发能力的提升。
美国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引领者,希望能将雄心水平最高的USMCA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在WTO框架下进行多边扩展适用。经验研究表明:亚洲样本国家对高版本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接纳水平非常有限。本文预测,在WTO框架数字贸易诸边谈判中,若美国不调整其谈判目标,则谈判将很难取得成果。中美同为数字贸易大国,但贸易结构侧重有所不同,整体来看中国对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接受程度不高,预计我国未来将会从国情出发对美式模板有选择性的接受,并且在政策规则细化和技术支持方面做出努力,构建中国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为了研究亚洲国家对于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接受程度,本文通过WTO官网的RTA数据库,筛选出自2000-2019亚洲地区签订RTA数量最多的前9位国家(共签订78项RTA,其中39项涉及数字贸易规则),即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印度、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泰国。发现除印度外,亚洲样本国家对参与区域数字贸易治理态度积极。但是在亚洲样本国家参与缔结的78项区域贸易安排中,仅8项涉及了雄心水平较高的第2.0版或2.5版“美式模板”中的数字贸易规则(以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规则、源代码保护规则、互联网中介免责规则为代表),并且除了“新加坡-澳大利亚RTA”,“CPTPP”外的其他6项区域贸易安排均只零星地涉及到某一项美式数字贸易规则,且多数只停留在接受该规则第2.0版雄心水平的层面上。可见,高标准美式模板在亚洲国家中的推行效果并不理想。分析其原因,“互联网中介免责规则”由于诉求合情合理在亚洲样本国家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接受程度相对较强。亚洲样本国家不乐意接受“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主要是着眼于保障数据安全和为本国新兴信息通信服务产业发展预留必要的政策空间。亚洲样本国家更青睐开源软件,拒不接受“源代码保护”相关规则,主要是为了降低IT支出成本,提高软件使用安全性以及刺激本土软件开发能力的提升。
美国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引领者,希望能将雄心水平最高的USMCA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在WTO框架下进行多边扩展适用。经验研究表明:亚洲样本国家对高版本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接纳水平非常有限。本文预测,在WTO框架数字贸易诸边谈判中,若美国不调整其谈判目标,则谈判将很难取得成果。中美同为数字贸易大国,但贸易结构侧重有所不同,整体来看中国对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接受程度不高,预计我国未来将会从国情出发对美式模板有选择性的接受,并且在政策规则细化和技术支持方面做出努力,构建中国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