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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汽车消费品正从奢侈品变为普通消费品,在提高效率、便捷生活的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也给公众带来了痛苦和沉重的经济负担。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建立“交强险”制度,为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及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时代。这一制度的确立保障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无疑是我国立法的一个历史进步,但是,任何新的法律制度都有待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交强险实施以来,各种争议不断,目前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如何厘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和理赔限额?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无过错原则适用范围是否合理?救济基金有名无实等!这些争议客观的说明我国的交通责任强制险制度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作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与交强险的公益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作者尝试以公益性为切入点,深刻剖析我国交强险目前存在的问题的根源,并在密切联系中国的特殊国情和交强险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最大限度发挥交强险的公益性价值,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文章的大体内容简介如下:第一部分对交强险的公益性进行基本的理论分析。首先分析交强险公益性的内涵和特征,其次从探寻交通责任强制险公益性的理论根源,最后分析公益性在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学习国外保障交强险的公益性值得借鉴的经验。首先分析和比较英美日三国在交强险中的规则原则如何体现和保障公益性,并与我国实践相结合,分析我国规则原则的不合理之处,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为在下文中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打下基础。其次对国外三种运营模式进行比较和分析,分析每种模式对于公益性价值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为寻找一个更适合我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运营模式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在交强险公益性的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分析在理论上存在的两种认识误区,即对公益性的价值位阶定位不准和对交强险的公益性与商业性界定模糊,从而间接影响了我国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其次分析我国目前立法与交通强制险的公益性上存在的冲突。主要是无过错原则适用范围的不当(一刀切模式,缺乏科学的细化分类)和我国当前的运营模式严重削弱了我国交强险的公益性价值。第四部分提出为了提高我国交强险公益性价值的几点思考和建议。首先提高对交强险公益性的理性认识,把公益性价值置于交通强制险各种价值的首位,并且基于公益性的立法初衷,否定交强险的商业化属性,从而为立法的完善提供基本的理论支撑,为实践中更好的贯彻交强险提供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指引。其次通过制度的设置和运营模式的变革来提高我国交强险的公益性价值,主要包含四个建议,第一个是在公平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下进一步对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科学细分为六种适用情形。首先把适用情形分为两大类,每一大类种类下又细分为三小类,通过细分,使无过错的适用更趋合理化人性化,更好的体现公益性价值。第二,根本变革交强险的运营模式,作者主张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专营模式,并对如何在我国设立该模式提出初步的构想。第三讨论如何完善我国的监管机制,保障公益性的实现。最后呼吁尽快建立救济基金,并提出在国家专营模式和目前模式下建立救助基金的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