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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当然不具有私法效力。但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逐渐对“违法即无效”的观点进行反思和讨论,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及同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和200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判定违法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不断修订和解释,以期缩小和规范合同被判定无效的范围。理论界的不断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条文本身仍存在不足,同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也不强。本文试图从分析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其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同时在借鉴他国经验和我国学界研究基础上,探索我国判定违法合同效力相对可行的办法。本文由前言、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前言部分首先提出问题,然后简要交代了写作意义,对正文起到一个铺垫作用。正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我国违法合同效力判定的立法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包括前经济合同法时期,修订后的经济合同法时期和新合同法时期。然后介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其司法解释在理论上的进步意义。第二章介绍并分析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其司法解释在理解上和操作中存在的局限性。引出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不能单纯依靠对条文的理解。第三章提出了对违法合同效力判定过程中可以采用的利益衡量办法。提出利益衡量的第一步即是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目的解释,然后进一步论述以比例原则为指导的利益衡量办法,总结概括了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第四章提出违法合同被判定无效后的缓和制度。除了通过利益衡量判断合同效力,对已经被判定无效的合同进行挽救亦有必要,这对于维护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具有重要的作用。本章首先介绍了无效缓和制度存在的意义,然后介绍了无效缓和制度的几种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