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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纵向梳理了世界工业化发展和职业病认定的变化,将不同时段劳动环境和方式上所带来的职业病的变化进行展现,不同时代工业社会的背景下劳动环境的变化和随之而来的世界职业病的发展;其次分别介绍了国外和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病认定的立法发展与现状,国外职业病认定的立法可以按时间划分为十八世纪之前职业病认定立法上的空白阶段、十八世纪初至十九世纪末职业病认定立法的萌芽阶段、二十世纪初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职业病认定立法的发展阶段以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今职业病认定立法的完善期一共四个阶段,即十八世纪之前职业病仅出现在实践中立法上普遍缺失,到十八世纪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演进,各国开始出现针对特定领域、特定疾病的职业病认定的立法,接着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动,十九世纪中叶各国开始横向拓宽职业病的认定范围,到了十九世纪末职业病认定的范围几乎覆盖了当时所有手工和非手工业工厂领域并设置了一部分配套的认定体系,二十世纪初至二战后各国开始设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并出现职业病目录用以规定具体职业病的认定范围和对配套职业病认定方法进行构建,基本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开放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半开放式的职业病认定体系。与国外职业病认定立法发展相似,国际劳工组织对职业病认定的立法发展也是从一开始封闭的职业病认定范围到开放式的职业病认定范围的过程和相应的制度变化;再次,回归中国本土,从时间上介绍了中国职业病认定立法的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但当代中国现有的法定职业病的认定方式已严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领域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因维权无门而导致劳动关系矛盾的激发。结合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分析了现有认定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相关法规之间的脱节和职业病目录相关病种不够开放的问题;最后,结合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职业病认定的演进提出新时期下中国职业病认定问题上从范围上和配套方法上的改进意见,主要包括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相关职业病认定立法之间的关系,在范围上扩大现有职业病目录分类,将"过劳死、潜伏型职业病"这一类广义新型职业病纳入目录、缩短职业病目录调整时间、明确固定的调整周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配套方法上进一步开放职业病目录并在工伤待遇之外在配套方法上增设广义职业病的劳动补偿、建立企业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制度、国家统一组建的专家库、设立地方政府上报本地区职业病实况的动态反馈方式,从而去顺应当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好的回应社会特别是劳动者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