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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检察机关新的监督形式出现——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一方面享有国家公权力,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享有以法定“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一场特殊行政诉讼活动的资格。这显然是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监督方式的创新,通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享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起诉权,进而使由于行政机关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得到救济,客观上使检察机关具有了双重角色,法律监督角色与诉讼角色。笔者认为,深入来看两种角色分别归属于不同范畴:一个属于“权力”的范畴,另一个则属于“权利”的范畴,两者存在本质区别,不能混用。检察机关出于对自身监督角色的依赖,存在诉讼程序中错用监督角色覆盖诉讼角色的倾向,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中两种角色错位行使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预防与修正,将对我国诉讼制度的良好运行提出极大考验,存在破坏我国传统审判机关居中裁判的诉讼等腰三角结构的风险。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创新,在这种背景下发展显然是存在隐患的,因此针对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两种角色错位的问题,需要我们针对其产生原因深入分析并提出正确的修正方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新兴行政诉讼类型,学界对其研究从提出到试点再到法定,热度从未下降。总结而言,当前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角度多从主体(检察机关)出发去研究客体(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集中于对理论制度层面研究,关于剖析制度具体实践运用方面的论文较少,而基于我国基本国情来看,我国应更加侧重于实践研究,用实践去检验制度的合理性。故而,本论文意图通过反向思考,以(客体)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出发点,研究其设立对(主体)检察机关职权转变及具体运用的影响,列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具体职权方面的混乱而产生的角色错位现象,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结合现行制度与相关理论学说,论述检察机关享有双重角色产生错位的不利影响,最后对如何修正二种角色之间的错位问题提出具体的修正建议。总的来说文章立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在我国适用的具体情况,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5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引出文章所要研究问题的目的与意义;搜集总结针对此类问题当前学术界的研究现状并对其进行述评;引出文章中心论点的;罗列文章的研究总体框架主要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本部分是文章所要研究的问题起点,详细分析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角色错位的体现。首先提出检察机关同时享有监督权两种角色的客观事实。进而分析检察机关两种角色在诉讼活动进行中的内在矛盾,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其错位的规律,并区分审判进行中与审判结束后两个阶段,总结检察机关两种角色的错位在不同诉讼阶段对诉讼程序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而引出下文针对检察机关角色错位问题解决的方案构想。第三部分:本部分是本篇文章的重点。详细分析了造成检察机关两种角色产生错位的原因。概括来看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检察机关两种角色的具体认定存在的理论争议,对当前理论界的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总结其利弊,对比分析检察机关检察权对应法律监督角色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应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合理性;其次是提出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实质认定的模糊与回避;最后分析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针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的不同见解引出检察机关在职权行使中两种角色的混乱对具体制度运行的阻碍。第四部分:检察机关角色错位修正方案的具体设想。首先通过论述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活动中角色错位的危害性引出进行修正的的益处,阐明协调制度构建的重要性。其次针对协调制度构建提出具体方案,包括针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法律明确“公益起诉人”身份的实质认定,对效力较低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实施办法中的矛盾予以解决。提出针对诉权与监督权检察机关内部应通过横向与纵向两个层面作出职权划分,使上下级检察机关与同一机关内部针对监督权与诉权的享有做出不同划分。杜绝同一主体同时享有诉权与监督权以至于进入诉讼活动中后发生权力滥用的情形。论证协调制度的构建应强调审判的独立性与法律监督程序性,坚持程序正当,保障法院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化解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活动中滥用法律监督职权与审判机关之间产生的矛盾。第五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