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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是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作出和执行,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持有的证据或正在从事的行为等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毫无疑问,临时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当事人利益、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等都存在重要意义,对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基础性作用。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从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文献与资料入手,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勾勒出一幅全景式的图像,并对我国仲裁制度建立临时措施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与操作性上进行论证。
为此目的,本文以历史研究、案例研究、规范研究等方法切入,从国际公约和文件、各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入手,从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层面上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作了细致、深刻的比较研究,说明我国现有仲裁制度尤其是临时措施制度与国际先进立法和成熟理论之间的差距,证明我国仲裁制度由于缺乏临时措施的相关规范而已经出现很多问题,对仲裁庭审理案件构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此确实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则,构建我国仲裁制度中的临时措施制度。
为此,在研究的过程中,笔者作了大量的收集资料的准备工作,包括中英文的图书、学术期刊、LexisNexis法律数据库、Westlaw法律数据库以及各大仲裁机构的相关网站资料等。另外,就相关问题请教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若干资深仲裁员,获得了相关的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在资料方面做到了详尽。
本文在研究内容上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共计七章。第一部分包括两章,主要目的是对临时措施进行概括性研究。第一章首先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进行概括,在概念、法律特点、具体种类、起源、沿革和现状等方面做了必要的说明,并论证了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作用与价值。第二章则是对当今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法律渊源进行梳理与概括,为此选取了具有全球示范意义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仲裁规则》,英国、德国、意大利等代表性国家的国内法规则,以及代表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从而在此基础之上说明了各国的不同立法模式及其优劣。笔者认为,《示范法》的全球示范意义应当得到尊重,国内法中以英国的立法模式最为优越。
第二部分则是对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共包括第三章、第四章与第五章。第三章是对临时措施发布权限的归属进行深入剖析,论证仲裁庭拥有发布临时措施权力的必要性,讨论了仲裁庭和法院享有临时措施发布权力的冲突的协调性原则。第四章是从实践的角度探究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在适用中所产生的问题,这是从微观角度讨论临时措施的具体问题,内容包括申请主体、申请内容、适用条件、担保、费用等等问题。第五章所探讨的是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执行问题和完善途径,论证了临时措施具有执行力的必要性和现实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途径。
第三部分包括第六章与第七章,是在前文对临时措施法律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在我国修订《仲裁法》的背景下确立与完善临时措施相关制度与规则。第六章对我国法律在仲裁临时措施方面的相关规定作了深入剖析,指出在临时措施方面我国相关规定存在重大缺陷,难以满足当前仲裁的需求,也不利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因此,我国仲裁制度有必要建立临时措施,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以协调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加强仲裁的民间性与独立性。为此,本章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提出我国仲裁制度有必要建立以仲裁庭为主、法院为辅的临时措施发布机制,规定和扩充临时措施的种类与内容,明确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条件,规定临时措施的担保、赔偿、执行效力及强制措施、第三人等配套规定。第七章则是结论与展望,对全文进行了回顾,说明了本文的研究重点与学术贡献。
本文通过上述研究认为,临时措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已经得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普通承认与确立,这反映了临时措施具有实用性与必要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必要内容之一。从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增强我国仲裁制度在国际竞争力出发,临时措施应当是也必须是我国仲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仲裁立法模式与操作模式均存在制度性缺陷,严重阻碍了仲裁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的能力与成果,当前正在进行的《仲裁法》立法应当对此予以重视,有必要在借鉴的基础之上在该法中承认并确立仲裁庭的这一权限,并予以细化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从而为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并积极配合司法解决争议奠定制度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