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避险人的容忍义务及其限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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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避险人权利、被避险人义务的全盘否定,已经无法同当下的理论发展、实践需要相契合。学界目前关于被避险人容忍义务的存在及其限度的讨论,尚未形成共识。因而,将被避险人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紧急避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当前紧迫而必需的议题。以被避险人为研究中心,分析其为何要承担容忍义务,以及在何种限度内承担容忍义务,有助于厘清紧急避险的法理渊源,规范避险权利的行使边界,保障被避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制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惯有的思维模式,学界在探讨紧急避险制度的有关问题时,总是从避险人的角度出发,却往往忽略了以被避险人作为研究视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此外,研究被避险人的容忍义务,需要先行明确被避险人容忍义务的概念,并针对其有关争议予以回应。对于被避险人容忍义务概念的辨析,需从容忍与义务本身的涵义出发,再结合相关领域和现有讨论得出结论。针对被避险人的这项特殊义务,学界向来有着“否定说”和“肯定说”两大阵营,显然,本文在此支持的是后一种学说。为了进一步证明被避险人应当承担容忍义务,需要找寻适合被避险人容忍义务的理论基础。当传统的“功利主义学说”指导下的法益衡量思想已经无法为被避险人的容忍义务提供合理依据时,应当寻求像“社会团结”这样更为有力的学说作为理论支撑。在此基础之上,再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探讨容忍的法律前提以及不容忍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可以区分出阻却违法与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由此将会产生不同的适用效果;另一方面,不容忍则可能会触犯禁止性规范,视情况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至于容忍的限度究竟何在,还需要联系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做出判断。首先,将不同类型的紧急避险予以对比,得出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被避险人的容忍义务应当更高;其次,在攻击性紧急避险内部,被避险人也会因为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的区别,呈现出不同的容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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