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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2015年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不乏亮点。比如:较1991年司法解释2015年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进行了拓展;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从原来的“四倍利率”变更为“两线三区”;对超过利率上限部分规定了更加清晰具体的法律后果;取消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银行利率挂钩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与本金挂钩等。但是2015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在年利率24%较1991年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四倍利率”在数值上实际上并无差别。换句话说,年利率24%仅仅是“四倍利率”的一种变种规定,两者“换汤不换药”。无论是1991年的司法解释,还是2015年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制方式都具有一些不合理性:比如利率上限确定的方式不合理;没有按照生产性借贷和消费行借贷区分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等。这些均是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一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民间借贷利率做了概括性介绍,其中包含了利率的含义、功能以及影响民间借贷利率高低的因素,接下来阐述了规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首先对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的沿革作了介绍,接下来指出目前我国借贷民间借贷利率规制中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阐述的内容是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比较和借鉴,包含了德国、美国、日本、香港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接下来将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做出了比较和借鉴。第四部分:是笔者对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