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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以财产为核心,以委托为方式,兼具财产管理与转移的功能,适应了现代社会分工更加细化、个人财产不断增加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财产管理、遗嘱执行、公益活动等领域,对已建立信托制度国家的社会活动和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灵活度非常大。在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成为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并列的金融业四大支柱产业之一。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信托制度将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独特法律构造,以及其丰富的内涵、富有弹性的技能和多样化的形式。信托是英美法系下的一种财产制度安排,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出台信托法规。引入信托制度,不仅是金融创新的要求,也是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需要。中国实行信托制度有近一个世纪的历史。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业得到很大发展,已经在金融业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实践证明,信托投资业在弥补银行信用的不足、动员社会闲置资金、拓宽投资渠道、完善金融体系、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例如,信托经营机构的地位和发展方向不明确;信托业务范围不确定、业务经营不规范;投资规则不完善,资产结构不合理,风险控制能力差等。一些信托经营机构出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冲击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究其原因,是由于信托立法滞后,信托活动和信托业的经营、发展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和保障,以及由此导致的信托外部监管的不力。但归根结底是由于国民对信托理念的认识不够,导致了信托业发展中的“错位”。为了保障我国信托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体制。本文从信托的内涵和历史渊源入手,在详细分析了信托本性和功能的基础之上,深入阐述了我国目前信托行政监管的基础——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和缺陷,重点论述了法律制度缺失对行政监管的影响,专章分析了监管重点——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介绍了信息对信托市场的影响以及我国信托信息监管的现状。最后,笔者结合国外金融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和行政监管模式,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业行政监管体制的建议,希望早日开辟一条指导中国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