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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将法人格否认制度引进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有较多的案例适用了该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对该制度展开了较多的讨论。然而,从文本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公司法》第20条仅仅规定了在法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其结果是“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东”以外的主体是否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引起了较大的争论。综合考察域外经验和司法实践,可以发现股东与公司间的法人格否认只是法人格否认的一种情形。法人格否认制度还应当包括:无股权关系的控制人与公司间的法人格否认、姐妹公司间的法人格否认,甚至反向否认。笔者将该等情形总结为在关联公司间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本文主要针对以上三种情形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来分析目前我国关联公司间的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第一章从立法和理论研究的角度介绍了目前我国关联公司间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包括我国的关联公司概念和法人格否认制度。尽管关联公司已经在学界成为了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但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关联公司主要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界定。而对于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我国学者目前对此较有争议。第二章则介绍了法人格否认制度背景下的关联公司的概念和类型,主要借鉴了美国的母子公司和姐妹公司,德国的康采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关系企业。对两种不同法系下的关联公司的界定进行了评析。这其中尤其值得借鉴的是美国的母子公司概念,母公司在多数情况都是子公司的股东,而在部分案例中,母公司并不拥有子公司的股权,而是以其他方式对子公司进行直接控制。德国的康采恩和台湾地区的关系企业则是大陆法系下传统的关联公司概念。在关联公司概念中,核心是控制。一旦有控制关系的存在,则被认定为关联公司。通过本章的分析,笔者总结出了在法人格否认制度背景下,有两种关联公司的类型即: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和姐妹公司。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则包括股东与公司,且在美国法下二者之间不仅可以正向否认即传统否认,也可以反向否认。第三章介绍了关联公司间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域外经验。以案例的方式分别分析:美国的母子公司法人格否认,姐妹公司间法人格否认和反向否认;韩国的姐妹公司间法人格否认制度;德国的康采恩补偿规则和直索责任,尤其着重介绍了适格的事实康采恩制度和直索责任的区别;我国台湾地区的关系企业补偿规则和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尝试。从域外经验来看,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主要有两种制度,即关联企业补偿规则和法人格否认规则。二种规则尽管在效果上是部分相同的,但其逻辑内涵则是完全不同的。补偿规则并不否认从属公司的人格独立性,这是二者最大的不同。第四章则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论证了在我国如何完善法人格否认制度以更好指导实践,主要是将法人格否认制度扩大适用于两种情形:无股权关系的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和姐妹公司,并探讨了是否需要在我国建立反向否认制度。由于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在法人格否认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部分姐妹公司间法人格否认的案例中,法院并不能直接引用该条文来作为裁判的依据,使得法人格否认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对于反向否认而言,最高院和地方法院的态度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对于无股权关系的控制人与公司之间法人格否认而言,尽管笔者尚未找到相关案例,但是笔者相信该等情况在以后一定会出现。鉴于《公司法》第20条无法涵盖以上三种情形,笔者建议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将《公司法》第20条进行细化,使得其能够包括以上三种情形并进而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