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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明妨碍行为已大量存在,但我国关于证明妨碍制度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立法不完善,同时影响到了实务运用。本文结合国外的立法模式、较为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立足于我国国情,从比较法的角度,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如何构建证明妨碍制度理论体系、如何完善我国立法以及在实务之中如何操作作了比较全面、深入的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证明妨碍制度概述。本章从证明妨碍之内涵出发,界定了证明妨碍制度的基本属性,并在分析证明妨碍制度多种法理基础学说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我国在构建证明妨碍制度之时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法理基础,然后介绍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主要是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此项制度的立法情况以及为应对快速发展的社会实践所采取的立法及司法经验。第二章:证明妨碍行为可归责性的逻辑前提——具有证据方法的保存、提出义务。我国大部分学者往往从证明妨碍行为的其他方面进行探讨,对这一重要前提要件探讨的较少。本章在介绍国外相关立法规定与立法背景的基础上,从证明妨碍的视角,着重探讨证据保存、提出义务的具体情况,将证据保存、提出义务分为诉前与诉讼中两个阶段,并对诉前证据保存义务进一步分为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保存义务、实体法意义上的证据保存义务。第三章: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范围四个方面对证明妨碍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探讨,讨论的焦点是证明妨碍主体能否是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诉讼外第三人、证明妨碍之客体范围能否包括所有的证据方法,以期对构建并完善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基本理论体系起到一定作用。第四章:证明妨碍的法律适用效果。本章分析了适用证明妨碍法律效果必须考虑三大政策目标——救济、惩罚与预防,并如何进行平衡。考虑到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私权纠纷,应以救济为主要目标,应主要着眼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武器对抗状态,并兼顾惩罚与预防。然后,介绍了各国对于证明妨碍法律适用效果的几种主要方式——证明责任转换、司法拟制、证明度降低、证据排除、公法制裁等。第五章: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本章首先介绍我国关于证明妨碍的立法情况,接着分析其缺陷与不足,并从构成要件、法律适用效果、法律上的“义务基础”等几大方面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与完善措施,并对相关配套制度的改进如完善自由心证、加强法官阐明义务、建立判例制度等,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