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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对争议破产债权的确认已有简略规定,后来2006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把争议破产债权的确认纳入了诉讼程序。现行企业破产法第48条和58条的规定,摈弃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中由债权人会议负责审查破产债权,法院对实体债权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制度,改成由管理人登记审查、债权人核查、法院确认的方式来确定债权。在对管理人进行登记债权及编制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债权人、债务人、劳动职工均可向法院提起要求确认实体债权是否为真实、合法有效的破产债权的诉讼。然而企业破产法施行八年之久,除以上两条原则性的规定外,尚未出台有关破产债权确认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这种状况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混论和冲击,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进行,最终影响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文试图对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程序进行构建及完善,以期能规范司法活动,统一实践中的处理规则。本文内容除去引言和结语,共由四部分,三万余字组成。第一部分,乃争议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论。先以破产债权确认的重要性作为突破口,介绍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和由来;通过比较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与其他类似诉讼的异同,说明把争议破产债权纳入诉讼程序解决是有其存在之特殊性的;然后介绍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在实践操作中,根据提起诉讼异争议人的不同而划分的几种诉讼类型;最后在各学说的基础上,分析比较并确定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性质乃为确认诉讼。第二部分,乃在我国确立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之考察,从现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考察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零星散落和缺失以及大量破产债权争议的产生,迫切需要构建和完善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满足企业破产制度的不断进步发展、弥补法律的缺失、促进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实现在破产程序中冲突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也需要建立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最后,通过分析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的破产制度以及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结合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说明建立该诉讼是可行的。第三部分,着重研究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主体。先简要分析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主体后,本部分重点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管理人能否作为当事人参与进诉讼中来进行解析说明,最后就该诉讼具体诉讼类型下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分析和设置。第四部分,就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相关程序性问题的缺陷和缺失进行完善和建构。首先规定了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特殊条件;其次就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问题进行分析和限定;再进一步探讨了该诉讼的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的计算问题;最后就确认诉讼判决做出后的效力问题作出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