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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起萌较早以及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很早就开始注重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关 于企业名称的立法也比较完备。我国对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目前法律规范较少, 而且层次较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开展对企业名 称法律制度研究,早日制定一部专门调整企业名称的单行法,修改、完善与企业名称有关的 法律法规,形成内部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成为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的迫切任务。基于此, 笔者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简述了企业名称法律制度的沿革。在对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关于企业名称的一般规 定加以概述的基础上,回顾和初步总结了我国关于企业名称的立法沿革及现状,指出我国现 行法律对企业名称的保护还有诸多不足之处,不但缺乏对企业名称基本法律规则的系统性规 定,一些具体规定还存在一些疏漏和相互矛盾之处。同时,简述了目前在法学理论界关于企 业名称制度中的一些概念和问题存在的争议。从而为构建我国企业名称制度作了铺垫。 其次,阐述了企业名称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为建构一个清晰、科学的企业名称法律制 度奠定了基石。笔者认为,当前关于企业名称的称谓很多,如“厂商名称”、“厂名”、“企业 名称”、“字号”、“商业名称”等,混杂在一些使用,给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带来很大的不便。 为便于企业名称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必要明确企业名称的法律称谓。为此,应当统一使用“企 业名称”这一称谓。在考察了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对企业名称所作的不同解释之后,结合我 国立法现状和经济特点,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名称的内涵,将其定义为企业依法拥有的在营业 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这一概念具有标志性(企业名称是表明企业身份的记号, 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营业性(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性名称)、 单一性(为维护商事交易的正常秩序,企业原则上只能使用一个企业名称)和可转让性(企 业名称可以随同企业及其一部分转让)的法律特征。企业名称与商标、字号、商业招牌和域 名有着明显的区别。法律着眼于企业名称具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把它作为一种权利加 以保护,从而产生了企业名称权,即企业对其依法获得的名称特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取得程序和条件的法定性、严格的区域性和经济利益性等特 性。 在分析了一些基本概念之后,笔者进一步就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内容、企业名称侵权行 为的认定、企业名称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等一些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进 行了诠释。笔者认为,将企业名称权的性质界定为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性质的知识产权,为 构建企业名称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将企业名称权的内容界定为名称权(包括自主设立 和变更,冒用禁止,排他效力和依法转让)而非名称专用权,为确定企业名称法律制度保护 范围提供了前提;主张企业名称选定应由目前的真实原则逐步向有限制的自由原则转变,成 ’为确定企业名称构成的基础;合理界定企业名称侵权行为,明确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类型门P 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非法干涉名称权人决定、使用、变更其名称的行为,使用享有市场 一 声誉的他人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他人为公众所知悉的简称作为字号),认定侵 权行为时把握存在损害事实、保护驰名字号。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侵害行为的因果 关系等要素,为企业名称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解诀企业名称权与荷标权的冲突以及企业名 称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冲突,客观上要求对企业名称的怯律保护,要在制定专门性 法律的基础上,适时修改《商标法》、《反不正当竟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内部协调统 一的企业名称法律体系。 最后,笔者就完善我国企业名称法律制度提出几点建议。笔者认为,要科学规范企业名 称的构成,为经济发展服务。应改变目前“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 段式构成方式,采取“字号+组织形式”这种二段式为基础模式,同时规范企业名称的文字 组成,使之有益社会;要建立驰(知)名字号保护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其中驰名字 号是在全国范围内在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为社会所共知的字号。知名字号是在地方某一范围 内为社会所共知的字号。由于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是一个商事主体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 的根本性标志,为加强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应确定一批驰(知)名字号加以严格保护;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