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保险发挥的是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非常重要。尤其是寿险业,保证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客户的利益,是保险监管的最终目标。我国寿险业刚刚起步,但由于粗放式经营,存在着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偿付能力监管已被世界许多国家确定为保险监管的核心。我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从以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渐过渡到偿付能力监管。 国际上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大都采用两种方式:静态监管和动态监管。本文详细介绍了三种监管模式,“北美型”、“英国型”、“原日本德国型”。通过对比的方式,对每一种模式的具体做法进行了说明,并对各种方法的作用和优缺点进行了比较。最后,还介绍了各种方式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启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普遍不足,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意义重大。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国际上有比较成熟的做法,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的差异,直接引进他国的监管模式可能是不适合的。只有循序渐进,对中国保险面临的风险充分了解以后才能找到适合我国的方式。随着国际上对风险管理的加强,我国也应建立风险导向型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逐渐从静态偿付能力监管过渡到动态偿付能力监管。 通过对我国寿险现状和偿付能力现状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八点思考:建立灵活有效的体现激励的监管体系;探索科学可行的监管指标和测算体系;引进国外先进的资产负债管理,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审计;促成地位独立、自律性强的行业组织的建立;加快保险监管会计准则的制定;建立监管指标、信用评级与风险资本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培养高素质的保险精算人员。 本文提出保险监管的热点问题,但没有进行深入分析。最后一章介绍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趋势。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为我国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最近一段时期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