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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从多种制度对公司债权人予以保护。为避免公司非法行为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传统公司法和现代公司法均对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一般性的保护。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却不能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能遏制股东恶意逃债的行为。公司债权人不仅处于在公司开设之时易受侵害的境地,在公司运营中甚至在公司终止时也是受侵害的对象。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做了很多规定,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存在诸多不足。如何去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以给予债权人充分保护,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公司债权人是拥有债的法律请求权人,债权人应受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之所需。在公司法中,债权人与股东相比较而言,其利益还应得到优先的受偿与保障。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制度设计,是因为债权人实际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只有通过优先受偿的法律手段,才能够体现对这一弱势地位的最佳补偿或法律平衡功能。债权人因有限责任制而处于有利与不利的双重境地。各国公司法均以公司为轴心,确立了一系列关于公司设立、运行和解散的机制,可以为公司参与者各方行为提供必须遵循的准则,为维护参与者各方利益提供必要保障。民法或普通法对债权人面临的这种来自公司股东和管理者侵害公司利益的风险无能为力,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相比之下体现出保护债权人的优势。 公司债权人保护是公司观念变迁的必然结果。现代公司制度是社会本位主义孕育的产物。纵观西方近代历史发展,社会文明方式或价值观形态经历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本位主义转向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后期到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社会本位主义,公司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应运而生。公司债权人保护是有限责任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形成而建立起来的。 公司资本被赋予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任。但公司资本制度安排,并没有消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根源就在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下的利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