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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历史学家格林于1874年在其著作《英国人民史》中首先提出“新君主制”这一概念以来,尽管许多历史学家并不认为1485年在英国宪政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还是把亨利七世连同法国的路易十一、西班牙的腓迪南和伊萨贝拉、苏格兰的詹姆斯四世并称为“新君主制”的代表。从格林到斯塔布斯这些历史学家把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的政治与中世纪初的政治进行对比,认为英国从爱德华四世至都铎王朝初期,贵族逐渐失去限制王权的能力,议会被削弱直至处于从属地位。这时建立的政府并没有得到议会的认可和支持,因此是一种以专制为特征的“新君主制”,以亨利七世为首君的都铎王朝其政体即为一些历史学家所称的“都铎暴政”、绝对主义专制政体。国内史学界长期以来也一直接受这种观点。这些宪政主义历史学家旨在强调“新君主制”为专制君主体制,强调它取决于中产阶级的支持,强大的财产实力和贵族的衰落等因素。 而所谓“新君主制”一般是从君权与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来理解的,一者体现在国家最高权力与自然法的关系上,其次表现为君权与法律的关系。就这两条标准来看,很难说亨利七世就是一位专制君主。而且,自20世纪中期以来,英国史学界基本上达成共识:只要存在议会和法律就无所谓专制。亨利七世时期虽然只召开了7届议会,但亨利七世却尊重议会,与议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议会仍然掌握着立法权和批准税收的权力。亨利七世也没有操纵议会。而且对于自然法与王国普通法,亨利七世也同样予以尊重,并利用法制维护其统治。亨利七世的统治有着浓厚的法治倾向,国王制定新法律,只会利用、引导议会,而不会绕开、甩开议会。或许亨利七世早就认识到,与议会协商既可以集思广益,又能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能够有利于政策的顺利执行。 虽然,亨利七世时国王的权力相较15世纪玫瑰战争期间王权孱弱、大贵族势力坐大的状况而言,确有扩大之势头。但亨利七世扩张的只是国王固有的权力而已,只是国王特权的恢复和延伸,其政府体制也没有多少创新,他利用的仍然是旧有的政府机构,不过加以扩充、更新而已。因而,应该说亨利七世只是一个成功的守成之君。 的确,亨利七世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变质封建制”,通过实施籍没法从而接收了许多大贵族的地产,利用星室法庭这一非正常的司法程序约束贵族,并且相比起前朝的爱德华四世和他的儿子亨利八世,他显得更加吝于封爵。因而说,他比15世纪兰加斯特王朝和约克王朝更为成功地控制了贵族。但在中央和地方,由于贵族拥有的传统的权威和势力,贵族从而成为国王无法忽视的政权依靠力量,亨利七世仍然得依靠贵族的支持进行统治。 另外在当时,基督教会还未经历宗教改革,王权与教会的矛盾还不像亨利八世时期那样突出激烈,因而其在王国政务中作用还未受到全面冲击,其政治作用依然很大,教会不仅积极参与王国政务,还为血统不足的亨利七世提供了精神保障和政治庇护,从而教会也是王权的重要支撑力量。当然,由于双方处于不同的权力体系,国王与教会之间也有着斗争与矛盾的一面,但总体上,双方是合作的、友好的关系。 而代表着未来中产阶级力量的乡绅阶层在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同时,政治地位也在成长,他们进入中央和地方的重要的政府部门。他们成为宫廷的重要官员,还为国王管理地产。在地方上则充当治安法官、督察员、增收法庭和区法庭内的官员。同时,乡绅开始“跻入”议会,不过此现象还不像都铎王朝后期那样明显。因而,乡绅也已经成为王权重要的政治基础,但在亨利七世统治时期,“乡绅的崛起”的时代还没有来临,况且当时乡绅的活动和利益所在基本上都是地方性的,因而认为乡绅是国王最重要的政治基础的说法同样不符合历史事实。 另外,英国城市的市民阶层已经兴起,其势力也随之发展壮大,并在一定的程度上参与王国政权,亨利七世从而与城市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亨利七世采取重商主义政策以支持城市的发展、在政策上对城市采取保护性措施,而城市则主要从经济、财政上给国王以支持,拥护强大王权统治之下的政治和平与经济发展。双方的合作主要基于经济利益上的考虑,但相对经济利益而言,亨利更为关注的还是王国的安全,一旦其外交政治利益受到影响时,他则会置本国商人利益于不顾,甚而不惜牺牲之。而且,当时城市市民的总体势力还无法与世俗贵族、教会贵族甚至是乡绅力量等列,他们的优势主要还是主要通过经济因素对王国政治施加影响。 因而,可以说亨利七世仍然依靠中世纪的国王所能够依赖的传统的政治资源——教俗大贵族,利用他们在中央与地方上的政治支持,并与乡绅、城市取得了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亨利从而建立了一个成功、高效率的政府,为英格兰开创了一段较为和平、安宁的统治时期——直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但其政府本质上仍然是中世纪的,不过由于当时英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因而亨利七世的政府带有很明显的过渡性质。而且,亨利七世时期王权与法制的权威并存,因而笔者认为,其政体更接近于英国“修正主义”史学大师GR.埃尔顿所说的“混合君主制”,即介于专制与法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