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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以来,美国经济遭受重创,消费者信心下降,在轮胎领域,越来越多的普通美国民众把目光转向物美价廉的中国产品,中国轮胎在美国市场的比例不断上升。正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下,美国政府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有所抬头。于是,美国政府在2009年对中国产轮胎征收附加关税。磋商失败后,中国将此保障措施诉至WTO,后专家组裁断中国败诉。此保障措施以市场扰乱为原因,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在WTO法律中的根据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工组报告》245-250段,同时,美国的国内法律《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也是美国政府实施此特保措施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此次美国政府实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依据,以及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特点及实施条件,最后对于此事件后我国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及面对的问题进行了解析,达到通过此案件,使我们在WTO法律框架内进一步了解其具体规则的目的,最重要的是,通过对此案件的具体阐释,力争在实践中避免我国对外贸易利益的再次受损。本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中美轮胎特保案及其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概述。主要阐述了中美轮胎特保案的具体案情,以及此次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其中重点分析了《美国1974年贸易法》相关内容。其余的部分则是主要介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相关内容。第二部分:对轮胎特保案中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进行了分析,为便于理解,引进了对“一般保障措施”的介绍,以对比的方式更好地剖析了特别保障措施的特别之处。主要部分分析了特殊保障措施的特点及实施条件。第三部分:分析了此案件后我国政府可以采取的两项措施,一是中止减让,二是实施“双反”调查;以及可能面临的两个问题,一是“重大贸易转移”问题,二是对我国其他产品也可能实施特保措施的问题。通过各部分的分析,对于此次案件中涉及的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同时,对于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的问题的解决也给予了一些建议。笔者认为,对于“特保”措施,在磋商阶段,甚至是上诉阶段还应是重点把握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在WTO争端解决的相关法律框架内,据理力争,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而一旦终审作出判决,我国政府更应是充分利用WTO法律规则,积极应对,争取把贸易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