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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初创于19世纪60年代,代表人物是科斯和卡拉布雷西,到了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正式确立,其标志性事件是波斯纳的经典专著和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发表和法律经济学杂志的创办。到了80年代,法律经济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真正成为一种国际性法学思潮而为大众认同和接纳。从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被蒋兆康先生翻译后引进中国以来,法律经济学进入中国已有二十个年头了,这二十年里法律经济学从一个引人注意的新鲜词汇,而成为一个大家都耳闻目染的概念,学者们出版了一大批著作。但是使用经济学方法、尤其是博弈论方法对法律具体规则进行研究的工作才刚刚开始。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该部分主要是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包括其名称、定义、分析方法和下面几个部分的分析中用到的一些概念的介绍,以及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哲学基础,着重介绍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总体而言该部分是引入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二部分:我国侵权责任法建立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在对这两种归责原则的整个分析过程中,我们都要思考一个模型,在这个模型里涉及到两种人——侵害者和受害者。他们都参与一些活动,且他们都采取了一定的注意。当事人做出的决定是双重的,即他们不但要决定采取多大程度的注意,还得决定参与多少活动。假设事故预防成本随着采取的注意水平上升而上升,且预期损失随着注意水平的上升而下降,但是随着当事人参与的活动越多(活动量或活动水平)而上升。第三部分:该部分通过对社会目标函数和汉德公式的分析,得出在单方事故中,严格责任相较于过错责任,会将总社会成本内在化,并且减少行为水平使其等于社会最佳水平,且严格责任在适用上也优于过错责任。进而得出严格责任不管在适用上还是最后的结果上都优于过错责任。第四部分:该部分通过对社会目标函数的分析,得出在双方事故中,虽然过错责任的几种形式和严格责任的修正形式可以导致产生社会最佳的注意水平,但是因为任何一种规则都不能使行为参与人将外部成本内在化,因而没有哪一个规则可以导致产生一个行为的社会最佳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