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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环境法发展较早,且比较完善的国家。美国环境法内涵丰富、渊源多样。本文择其要点对美国环境法史进行论述。 本文分为两编共五章。第一编“总论”分为两章:第一章《美国环境法概述》和第二章《美国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第二编“分论”分为三章。本文选择了最能反映美国100多年来环境法历史发展的《清洁水法史》和《清洁空气法史》作为“分论”的组成部分。由于《国家环境政策法》在美国环境法及其历史中具有重要地位,本文亦将该法作为“分论”的组成部分。 第一章《美国环境法概述》对环境和环境法的概念作了定义。在定义环境和环境法的概念时,本文主要依据了美国环境法的法律规定和美国学者的著作。同时,本文还根据环境中的共性问题对环境和环境法的内涵作了完善,将人类作为环境的组成部分。为了说明美国环境法的法律渊源,本章对与环境法有关的宪法、法律、行政法、普通法、衡平法、国际条约等作了介绍。 本章最重要的部分在于对美国环境法形成和发展原因的认识。在美国环境法的历史进程和构成要素中,科技、经济、法律和社会四个因素发挥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这四个因素作为美国环境法的基石,共同构建了美国环境法大厦。每一个因素都对美国环境问题的产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每一个因素又对美国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四个因素最终和环境统一到环境法之中。如科技发展造成环境污染,但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技术基础和手段。为了经济目的,人类污染环境。而经济又为环境改善提供经济基础。法律的滞后性特点决定了法律不能预见污染,但法律却可为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提供法律基础。在缺乏认识的情况下,社会放任并鼓励破坏环境,但在社会环境意识觉醒后又为环境保护提供了社会基础。 第二章《美国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根据美国环境法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将美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分为三个时代:初始时代、奠基时代和成熟时代。初始时代自美国建国至20世纪20年代。奠基时代自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成熟时代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为了清楚地说明初始时代美国环境法的情况,本章根据初始时代美国环境法的形成及发展状况,进一步将初始时代细分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个阶段。 在初始时代第一阶段,美国没有环境保护立法。但由于第一阶段对环境的严重破坏,美国开始注意环境问题。在保护自然的有识之士推动下,初始时代第二阶段的美国开始出现环境立法。如关于国家公园、森林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