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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民事代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产生的背景是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事代理的广泛应用,其主要目的是维护交易秩序、鼓励交易,表见代理认定的合理与否关系到代理关系各方利益的平衡。其成立的标准认定过宽,将损害本人的权益;成立的标准认定过严,又会损害社会交易安全,因此对表见代理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两大法系表见代理的基本理论,通过对表见代理的价值、本质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法律责任和在我国的具体适用以及该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务和立法研究助以绵薄之力。正文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表见代理概述。简要地对表见代理进行界定,并就两大法系表见代理和我国表见代理的异同作了客观的分析,大陆法系主要介绍日、德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表见代理,英美法系介绍其与表见代理相对应的概念“不容否认的代理”,介绍了表见代理的价值取向、概念、本质和特征。第二部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表见代理中争议最大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研究。对我国的立法模式进行剖析,介绍了学理上对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的争议,围绕本人的主观过错是否是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争,最后对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的成立提出自身的观点。第三部分:表见代理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讨论了表见代理的三种类型及其认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进行详细分析,包括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相对人对责任主体的选择权、相对人的注意义务与责任等问题。第四部分:我国表见代理司法实践的问题及完善对策。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揭露表见代理在我国实践中具体适用时存在的问题,并剖析问题存在的弊端及其形成原因。以完善表见代理立法及树立正确司法理念为出发点提出解决我国表见代理司法实践问题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