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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罚结构的定义,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不同的排列顺序及不同的比例份额,都会影响刑罚结构的科学程度及实施效果。刑罚结构改革是我国刑法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的刑罚结构需要改革,对这一点学者们基本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如何改革,确是见仁见智:有的主张废除管制刑、没收财产刑;有的主张保留现行刑种,在现有的基础上增设新的刑种;有的主张在对现有刑种进行完善的基础上继续适用现行刑罚结构。我们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其目的之一是为了使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更重要的目的是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积极改过自新,重新适应社会。科学的犯罪观、刑罚功能观、刑罚价值观是刑罚结构改革的前提,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要做到协调与平衡。目前我国的刑罚结构偏重于惩罚犯罪这一价值观,这与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不相适宜,与刑罚轻缓化得国际趋势更是南辕北辙。基于此,对刑罚结构进行改革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的任务,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更是将刑罚结构改革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刑罚结构作了概括的论述。首先明确了刑罚结构的概念。其次从历史和现状两个维度介绍了刑罚结构的发展历程。了解刑罚结构的历史沿革有利于我们对刑罚结构的现状有更深刻的认识,也有利于未来我们对刑罚结构进行科学合理且可行的改革。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遵循一定规律的,刑罚结构同样如此。通过了解历史,可以发现刑罚结构改革的限制因素,刑罚结构的发展模式等,从而指导我们对未来的刑罚结构作出预测。再次,选取了三个刑罚结构较为科学的国家,对其刑罚结构进行描述,从而给我国刑罚结构改革以借鉴。第二部分,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刑罚结构进行了评析。首先对目前我国刑罚结构中每一刑种的科学性逐一进行了论述。其次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对我国刑罚结构改革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我国目前的刑罚结构,不仅刑罚种类偏少,各具体刑种的内容存在缺陷,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让我们不得不正视刑罚结构的缺陷,尽快对刑罚结构进行完善。第三部分,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来解决刑罚结构存在的问题。首先,对我国刑罚结构改革的基本方向作了大致规划:种类应多样化;配置应总体轻缓;各刑种之间要相互协调。接着阐述了改革的具体计划,建议增设社区服务刑,扩充资格刑种类,完善管制刑、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等。总而言之,我们对刑罚结构进行改革,目的是使我国现行的刑罚结构种类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完善,体系更加协调,在惩罚犯罪,矫正犯罪人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