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民环境权从其被提出到现在一直是环境法以及人权理论领域一个重大而又颇具争议的问题。为了对公民环境权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有必要对其产生、含义和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基本性质,然后才能为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提出富有成效的建议。公民环境权的产生有着客观的基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是公民环境权产生的背景;人权理论的发展和进步是公民环境权产生的理论基础;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环境伦理观的形成是公民环境权产生的伦理道德基础。自环境权被提出以来,学者们对这一新生的权利进行了积极的研究,但也存在问题,主要是对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任意扩大和内容不统一。环境权应该被确立为公民的权利,不能无限地扩大其主体范围。现有的环境权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民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了概括,但并不很科学。把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能够对公民环境权的范围作出比较科学全面的界定。虽然人们对于人权的认识并没有统一,但已经就人权以及基本人权的性质特点等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通过对人权、基本人权以及公民环境权的性质分析可以发现,公民环境权符合基本人权的性质要求:公民环境权对人的不可缺乏性;公民环境权的不可取代性;公民环境权的不可转让性;公民环境权的稳定性;公民环境权的母体性;公民环境权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除了理论的论证外,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还可以在实证法上找到比较充分的依据。将公民环境权确立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为了对公民环境权予以有效的保障,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回应:首先要加强公民环境权保障的国家责任和国家义务,除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事基本法律、管理性法律规范以及侵权救济的法律规范等等也应该作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