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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努力是地方政府主动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表现。地方财政努力度是对地方政府主动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努力程度的一种理论刻画。影响地方政府财政努力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将其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财政资源分配因素,另一类是非财政资源分配因素。财政资源分配因素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财政资源的初次分配,即税收权分配。另一部分是财政资源的再次分配,即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文关注的是财政资源分配因素中的再次分配。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经历了集权——分权——过度分权——集权的历程,在财政领域上,则体现在不同级政府之间财政资源分配的不断调整历程。通过我们对历史的考察,发现每次调整都是在被迫的情况下进行的,每次财政资源分配格局的调整必然引起地方政府、下级政府财政努力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初到94年以前,财政资源的分配主要集中在初次分配上,相应的财政努力也主要表现在初次分配上。94年以后,即实行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以后,在初次分配已经既定的格局前提下,地方财政努力主要表现在财政资源再次分配中。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程度不断增强。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微妙,地方政府的心态越来越复杂,影响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因素越来越多。本文是在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复杂性的基础上,研究财政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努力的影响,进而反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政策的实施效果。
本文转变以往根据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就转移支付额的大小和结构来判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性,从地方财政努力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同时将转移支付制度和地方财政努力的研究重点放在省级政府和地区级政府之间,这更加符合财政体制的财权和事权的对应原则。
本文将吉林省作为案例,是因为吉林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吉林省是依赖财政转移支付的大省,2007年吉林省财政收入320.69亿元,财政支出883.76亿元,中央对吉林省的转移支付563.07亿元。因此,研究吉林省的财政转移支付与地方财政努力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财政转移支付总量、税收返还对吉林省地方政府财政努力产生了正向的影响,但作用较小。2.属于富裕地区的长春地区的地方财政努力度偏低,可能是由于省会城市所承担的公共服务比较多,需要更多的财力来维持。属于富裕地区的吉林地区的财政努力度过低,“藏富于民”的自我保护倾向在吉林地区表现的特别明显。3.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延边地区在吉林省属于中等水平,在该地区,上级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努力度的刺激作用特别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