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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次将“应收账款”这一会计学上的概念纳入了担保物范畴,使债务人可以将其享有的符合规定的债权设质。应收账款和存货是我国大多中小企业主要拥有的财产,总价值量较大,企业迫切需要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担保及降低交易风险。《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担保财产的范围规定方面的空白。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具体操作规程、需要办理的手续,并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统一的面向公众公开的登记公示系统。然而,由于上述立法没有给予应收账款质押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些特性应有的关注,导致我国目前的应收账款质押,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均存在一些根本性的缺陷,出现了尽管存在公示质押登记,也往往无法快速有效地实现担保物权,不能够保证质权人权利实现等种种现象。目前,理论界对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如何完善,《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方面的配套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如何制定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为保证融资及交易安全,防范各种风险,继续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进行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实际需要的制度完善和制度健全,具有强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运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比较研究与逻辑推理等研究方法,力图整合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经验,提出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及防范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具体对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察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和实务现状,总结并提出了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具体表现进行分析,对应收账款质押中的风险来源进行了划分,认为应当界定风险种类,根据风险来源不同、种类不同,采取不同法律措施进行风险防范。第三部分探讨了防范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具体措施和相关立法建议,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应收账款的内涵与外延,并完善、改革应收账款质押审查、登记方式、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的确认制度及模糊(关键字)登记检索系统,及应收账款质押的快速执行程序以节约司法成本。笔者还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对进行了公示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提供提存服务,解决出质的应收账款清偿期与质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不一致时的偿付问题;并将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也纳入应收账款公示登记系统中来,以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开拓市场,改善信贷市场的结构体系,为经济活动的稳定运行营造更好的氛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