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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描述出现于刑法第八章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之中,即要求收受性贿赂犯罪必须存在行为人为请托人(行贿人)获得利益的情形才能构成犯罪。从1997年我国刑法在第385条规定此要件至今20余年间,司法实践中关于此要件司法认定的争议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不休。1989年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出台的贪污贿赂犯罪解释性文件(1)以及1997年我国刑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重庆会议纪要都涉及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解释内容(2)。几十年间学界围绕这几次的解释性文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认定内容的争论不断。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通过对比虽然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部分的适用较之以前有新的突破,在理解适用方面也力求全面。但在具体适用《贪污贿赂解释》的理解上还存在很大偏差。现行《贪污贿赂解释》并未解决理论上的“主客观要件之争”、实践中“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中“明知是”作抽象、模糊理解还是具体、清晰理解等问题。故本文通过观察判决样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以上几类问题,司法者在适用时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为了近一步破除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认知困难,在行文思路上,本文依据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综合运用理论和司法模型下的实证研究思路与方式进行论证,对前述两方面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实证分析并且给出了较有实际意义的结论,来印证自己的观察。本文试图在国内已有刑法学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理论研究作为发现争议点的基础,通过运用预设态度因素构建司法模型分析论证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将样本数据代入模型验证预设结论有效性。验证预设结论展现以下现象:(1)从“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主观要件or客观要件的现实状况观察,法官在判决中会在一般案件中优先采用客观要件要素进行认定。当客观现象无法现实直接反映违法结果时,法官会以主观要件认定,判决文本在大多数情况下呈现无要件反映的状态。(2)从判决文书说理部分“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观察,当法官从证据中直接能够准确看出行为人收受性贿赂犯罪意图并且交代清楚了客观事件,此时法官对明知按准确、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定;当证据中现实行贿时间与谋取利益时间间隔较长、谋取利益没有实现,法官按照概括认知认定。态度模型的分析展现了以下的结论:当案情中控辩双方争议点较多,案情较为复杂,证据链不能直接反映客观事实均会影响法官对判决中的法律问题在司法认定上的态度。期望能够为我国现行关于弱化“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提供一定的视角和实证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