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迅猛,体育产业的市场规模空前巨大,其中体育赛事直播相关收益占比越来越重。伴随着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环境下的体育赛事直播在当下已十分普遍,新媒体转播的规模甚至可以和传统媒体分庭抗礼。正是这巨大市场带来的经济利益,引发了一系列互联网环境下的体育赛事盗播行为。但是由于该领域法律并不健全,导致类似案件判罚不一,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激烈讨论。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法律的严肃性,更关系到互联网转播行业的发展。本文的主体思路为:以“凤凰网与新浪网中超赛事直播案”为切入点,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结合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探讨本类案件法律适用,并根据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送审稿》”)提出相关的修法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概要及争议焦点”,对“凤凰网与新浪网中超赛事直播案”进行全面的描述,包括案件基本事实、双方的诉求和法院的审理结果及依据,归纳出本案的焦点为两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及应如何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第二部分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相关概念界定”,主要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相关概念进行介绍,明晰与本文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第三部分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性质探讨”,首先讨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构成电影作品,即是否满足固定及独创性的要求。关于固定的要件,本文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满足了固定的要件。关于独创性的要件,本文从直播画面、直播集锦和直播解说三个方面分别进行了分析,得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独创性较低,没有达到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要求。其次讨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满足录像制品的构成要件。最后得出结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属于录像制品。第四部分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司法保护实践”,通过对于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中原告的诉讼策略及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的总结,得出现行法律体系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进行保护最为妥当。第五部分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的立法完善”,结合《著作权法送审稿》中的修改,对于视听作品修改模式、扩张广播权及广播组织权、扩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合并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向公众传播权”的修法方案进行探讨,通过对比分析,认为“向公众传播权”的修改模式不仅能够解决当下不能保护互联网环境下“非交互式”传播的法律漏洞,而且与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更为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