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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作为基础设施的一种运作方式,能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目前,BOT模式已成为运用于我国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新的运营方式。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耗资数额巨大,容易形成自然垄断,特许经营的公共基础设施便是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结合,政府赋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等同于赋予其产品供给的垄断,所以对特许经营主体的选择十分重要。目前我国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主体的选择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和最短期限法两种方法,综合评估法存在指标分值分配科学性有待考量的问题,最短期限法存在对竞标主体整体实力考察不足的问题。此外,目前我国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主体选择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就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主体选择问题展开系统研究。 本文首先对研究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总结目前法定的高速公路BOT特许经营主体选择的两种方法的缺陷,对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界定和阐述,为下一步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然后通过收集特许经营主体选择的相关文献,结合特许经营主体的属性以及政府对目标考察方面的需求对指标进行了初选,又结合专家意见做出进一步筛选,最终构建了包含26个指标的高速公路BOT项目特许经营主体选择指标体系。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是方法创新,通过分析DEA模型的优点,发现其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主体选择具有很大的适用性,但是方法的应用受指标与特许经营主体之间数量关系的限制,为了克服这一问题,本文提出引入虚拟最优决策单元以保证模型的可行性。本文的另一创新点是提出政府期望效率这一概念,用以勾画政府认为适合承担高速公路BOT项目建设与运营的特许经营主体的标准。通过引入代表政府期望效率的虚拟最优决策单元,建立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主体选择模型。最后利用算例对模型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对模型结果进行了灵敏度检验,证明了模型结果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