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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丹桂自杀案发生于1947年的上海,如果仅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这与当时其它自杀案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她的自杀与当时诸多自杀甚至还有许多共同点。然而,该案却能造成轰动,引起时人持续关注与讨论,一时间,报纸、杂志、戏剧、电台等迅速介入到案件的传播与塑造中去,争相报道该案案情,同时又对其自杀原因展开讨论。尽管筱案在随后不久得到法律机关的审理、结案,有关该案的讨论却并未随之终结,反倒一再延续。不单如此,该案在建国后再次被提及,张春帆被判处为反革命罪。之后,筱丹桂自杀案又一次次被塑造和传播,并延续至今。在筱案持续传播过程中,她的越剧明星身份无疑有着关键作用。越剧既改变了筱丹桂的命运,同时也影响着筱案在时代中的变迁,筱案后来的讨论都与越剧发展息息相关。正是因为越剧,筱丹桂得以从浙江嵊县农村来到大上海,从一名农家少女成长为蜚声沪上的大明星;正因为越剧,筱案在发生后的半个世纪里得到了不同形式的讨论。在筱丹桂简短的一生中,既有不少新的变化,但也有一些陈旧思想在束缚着她,新旧间撕扯对其自杀确有一定影响。严格说来,筱丹桂自身因素是其自杀的关键,然而,时至今日,有关筱案自杀的追问依旧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实,包括对筱丹桂自杀案的不断讨论、塑造,既缘于该案的性质,即自杀,同时更因为这是一起明星自杀,且是越剧女明星自杀案,不过,往更深层次来看,这还是植根于坚实的社会基础,即是说,每一时期有关筱案的讨论都有其背后社会现实问题。在1930~1940年代的上海,自杀者多为女性,她们受教育程度很低,在发生家庭纠纷后而服毒自杀。这也反映出当时社会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引起时人讨论,诸如女性权利、经济问题、心理问题,等等。筱案与早先发生的阮玲玉自杀案一样,正好为这些讨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筱案因为自身特点,与阮玲玉案又有一些不太一样的地方。延续至今,有关筱案的讨论始终有一个大的关怀得到延续,即对女性权利的持续呼吁,这又涉及到筱案的性质、筱丹桂不幸的人生经历,同时也与社会演进相呼应,当然,女性自身、越剧等因素在这一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筱案发生后,媒体对筱案的关注引导着舆论的走向,张春帆(筱丹桂同居者)饱受舆论指责。这既与该案的性质有关,更与媒体的报道有关。媒体对筱案的传播和塑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媒体的传播并非绝对公正客观,它们有时更关注自身的实际收益,因而对该案的一些情节加以放大。从对筱案的报道来看,一些“大”媒体往往比小报更注重职业操守,用稿也更为谨慎。不过,蜚短流长更适应读者喜好,一些有关筱案的花边新闻在大街小巷流传,这对舆论的走向似乎更为关键。在筱案的反复判决中,越剧姐妹、嵊县旅沪同乡会所起作用至为关键。筱案发生后,越剧姐妹坚决声讨张春帆,同乡会却积极营救张春帆,彼此之间存在一种并不显见的较量。事实上,越剧姐妹与同乡会之间的矛盾早生,在越剧发展、同乡会建立的过程中已有体现。这源于传统与现实之间的撕扯。随越剧不断发展,女性演员地位提升,需要改变旧有的性别等级秩序,然而,无论是在越剧业中,还是在嵊县旅沪同乡会中,她们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除却政治环境考虑,筱案的两次审结与越剧姐妹、嵊县旅沪同乡会力量变化有直接关系。而这也正是“女”“男”之间的一次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