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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也不断突现,并且已经开始对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实质性而非预测性的损害。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使人类与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和谐共处也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而在这众多的环境问题中,如何处理好环境纠纷特别是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将成为维护安定公平的和谐环境局面的重中之重。环境问题引出的是环境侵权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寻求何种途径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关系到受害人的切身利益。我国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对频发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解决已经无法满足,而仲裁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笔者试引入仲裁来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仲裁,即用仲裁方式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是环境仲裁机构根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当事人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对污染事实、因果关系所涉及法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以及赔偿数额等事项予以认定,并作出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彼此之间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程序。在我国,构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仲裁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于自行协商、调解和民事诉讼的缺陷与弊端已逐渐暴露出来,而仲裁又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没有的优越性;同时,国际国外环境仲裁制度也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如美国设立专门的环境仲裁机构,巴西的环境仲裁机构民间化等等。因此,运用仲裁能够很好地解决环境纠纷。从我国的几种类型的仲裁制度来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仲裁宜采用一般民事仲裁的仲裁模式,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应与一般民事仲裁制度有一定程度的不同,如仲裁协议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在管辖问题上实行地域管辖、申请人资格的扩大等,构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仲裁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