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已走过了五十年的风雨历程,成功地教育挽救了大量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预防和减少犯罪,做出了突出贡献。劳动教养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立法方面,劳动教养制度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总体要求仍然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之处。劳动教养要想取得更大发展,就必须适应时代的步伐,改革创新,建立相应成熟的法律制度。对于未来的劳动教养立法,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者,都正在积极参与探索和研讨,提出各自方案。本文在对一些观点分析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建立中国特色的“准刑事处罚的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后可称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阐述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渊源与立法发展阶段。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进程进行时间顺序梳理后,又从立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立法发展阶段的分析比较。分为原法执行阶段、原法质疑阶段、劳动教养制度立法进程加快阶段。在“原法质疑阶段”分析了劳动教养制度的一些问题所在。第二部分:与国外两种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了国外在处理相似问题上运用何种制度和方法,介绍了轻罪制度和保安处分制度。第三部分:介绍了劳动教养制度未来走向的几种观点及评析。主要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论和改革完善劳动教养制度论。改革完善论中主要分析了以劳动教养为基础建立轻罪制度、将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完善现有的劳动教养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制度、将劳动教养对象分类分解化四个方向。经过对我国现今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分析得出结论:这四种走向都不够完善。第四部分:从国情出发,探究劳动教养制度立法的改革方向和设计构想。明确了未来劳动教养立法的性质:建立中国特色的“准刑事处罚的强制性的教育矫治措施”制度;提出未来劳动教养立法的名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确立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执行对象;确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期限应当为6至18个月为宜;确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决定和监督程序,通过司法程序决定案件的执行,多种方式监督,主要依靠检察监督机制;结合现在劳动教养工作实际,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执行方式作了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