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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6日,日内瓦世界经济论坛(WFF)公布了《2006-2007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我国在此次排名中名列第54位,相比去年下跌了6位,导致排名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而要打造自主创新能力,其中关键的一项条件就是作为资源配置纽带的资本市场的大力支持。早在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产品,强调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权证作为资本市场上一种功能独特的证券衍生产品及金融创新工具,近十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并为广大投资者所青睐。随着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以及境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逐步接轨,在境内资本市场引入权证产品并加以推广是不可避免的。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曾推出过一些权证产品,但是由于权证市场的过度投机而被政府关闭,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为了建立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权证市场以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对权证进行有效地法律规制,是证券法学界必须关注的问题。目前,国内有关权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权证的经济功能、意义以及境外关于权证的监管做法等方面,很少涉及有关权证法律规制方面的系统论述。有鉴于此,本文将重点围绕规制权证的系统法律制度展开论述,意图对境内权证法律体系的架构和具体制度的设计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有关权证的基础知识。首先概括了权证内涵,从法律角度论述了权证的特征,进而总结得出:权证是兼具期权和证券两种属性但又不同于期权和股票、债券等基础证券的契约;其次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将权证作了不同分类;再次阐述了权证的三大功能;最后介绍了权证历史来源与发展现状。第二部分介绍了境内权证市场的现状以及现阶段推行权证产品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目前,境内权证市场仍处于初步建设阶段,推出权证只是为了服务于股权分置改革。多年来,境内证券市场证券品种非常单一,限制了市场的成熟和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本身进行产品创新愿望正变得日益迫切。当此之时,以股权分置改革和金融创新为契机,将权证产品在境内资本上市场加以推广具有重大意义。第三部分阐述了权证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主要论述了法律规制的内涵、必要性以及模式的选择。法律规制是政府监管的一种方式,鉴于境内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过于强势,证券监管机构往往偏好于用行政手段管理证券市场,本文选择了法律规制的论题,强调用法律手段对权证市场进行规制。基于权证本身的风险特性、权证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问题的存在,为了维护权证市场秩序,提高权证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证券市场法律规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事后惩罚模式、事前实质性审查模式以及完全信息披露模式,通过比较这三种模式的优点和缺点,结合当前境内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实质性审查模仍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但应不断地吸收完全信息披露模式的合理内核,逐步形成以信息披露为主的法律规制模式。第四部分介绍了发达权证市场法律规制的概况,主要以香港、欧盟、新加坡以及台湾权证市场为对象,概括介绍了他们的法律规制情况。香港是全球最大的权证市场,欧盟是权证的发源地,而新加坡和台湾作为新兴权证市场异常活跃。这四大权证市场的法律规制概况为境内权证市场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借鉴。第五部分系本文的核心所在,主要论述了境内权证市场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首次,在境内证券市场法律体系框架内,架构了境内权证市场法律体系。其次,就权证运行各环节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权证的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程序、信息披露以及风险控制等,借鉴上述四大权证市场的法律制度,围绕沪深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一些补充和修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