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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人权保障问题的空前重视,在2012年3月14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特别程序里专章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程序作了很多新的规定,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个已经被议论已久的制度终于被写入了新刑诉法中,并迅速成为一个被大家瞩目、广泛讨论的制度。新刑诉法以立法形式规定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而言是一个全新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实践基础来源于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通过立法确立此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正走向科学化、国际化的道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够提升诉讼效率,并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更好地进行保护,也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相互交融,甚至涉及到起诉模式等司法前沿问题。因此,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完整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重要深远的意义。但是无论在新刑诉法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中,篇幅还是过短,内容比较笼统,而且学术上也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可以说附条件不起诉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从程序上来看这个制度最关键之处在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过程中,由检察官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设置一个考验期,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的表现来决定是否会被决定不起诉,本文将与考验期内容相关的内容称之为考验机制。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考验机制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价值,更具有司法实务价值,尤其要对附条件考验期、方式内容、考察过程和定论依据等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具体应该怎么履行程序,履行程序的标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等争议问题,需要不断细化、明确。笔者还将分析自身办理的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例,结合现有法律和各地司法实践,提出和分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机制所面临问题,需要克服的障碍,最终提出完善和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