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它的设立、发展和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违法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行政追偿制度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程序,导致该制度在实务中被大量弃用或滥用。同时,学界对该问题的关注不够,鲜有相关论述。本文尝试对行政追偿制度作了浅显的讨论,以求教于方家。为体现逻辑上的严密性,全文沿两条主线展开论述,一是行政追偿制度的基础理论,二是行政追偿的制度建设,前者为后者提供理论准备和支撑。第一部分,行政追偿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分析了行政追偿的性质,这是该部分论述的重点。通过语义分析等方法对行政追偿概念和特征进行解析,细致地研讨了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认为他们之间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合同关系,由此得出了行政追偿的性质是公务人员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结论。其次,探讨了行政追偿制度应有的功能。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认为行政追偿制度的功能由弥补国家损失逐步转向督促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代行政追偿制度应有的功能。最后,讨论了行政追偿的构成要件。笔者将被追偿对象分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以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并分别设计了不同的追偿要件。第二部分,行政追偿制度立法应当完善的几个问题。该部分重在讨论行政追偿主体、行政追偿金等实体问题以及行政追偿的具体程序。首先,介绍了各国行使追偿权的立法模式,分析了我国法律所进行的模式选择,并借鉴法国的立法例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其次,研究了行政追偿主体的确定问题。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主张将行政追偿主体划分为四种情形: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偿时主体的确定、对赔偿义务机关追偿时主体的确定、对受托组织或个人追偿时主体的确定以及公有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瑕疵时追偿主体的确定。再次,分析了行政追偿金的范围和确定。笔者认为行政追偿金的范围应以违法行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为限,并且不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办案经费等非赔偿费用。至于行政追偿金的确定,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依法应当支付的行政赔偿金、被追偿人的主观过错、被追偿人的现实表现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其中,对于被追偿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本文作了比较细致的研究。最后,详细讨论了行政追偿程序的完善问题。笔者将行政追偿程序分为决定程序、救济程序、执行程序和监督程序,并相应提出了具体的设计方案。此外,本文还探讨了行政追偿的时效制度、听证制度以及举证责任。